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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成年年齡不一致 鍾佳濱籲:檢討18-20歲相關法規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3月23日11:16 • 發布於 2020年03月23日11:16 • 新頭殼newtalk |汪君邯 綜合報導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   圖:鍾佳濱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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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未滿20歲具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卻沒有公職投票權,也不能養寵物;可以當警察,卻不能從事保全與攤販工作;可以買樂透卻不能買運動彩券。立委鍾佳濱今(23日)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列出現行許多針對年齡規範不合理的法律,要求全面檢討現行有關18歲至20歲之年齡差別規定,合理調整使權利義務對等,以符合社會規範。

鍾佳濱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指出,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滿18歲者,在刑法上為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也要盡國民服兵役義務。他先以小明、小華為例,前者19歲,後者21歲身心科確診但未受監護宣告,在總統大選後二人犯重大刑案,前者未滿20歲無法投票卻要負完全刑事責任,後者投票後卻可依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

除了參政權的限制外,鍾佳濱又列舉多項規定,包括年滿18歲可買彩券,購買運動彩券則需20歲;志明與春嬌未滿20歲,二人結婚後具行為能力,卻不能擔任保全、證券商業務員,但可擔任攤販、警察,因為警察沒有年齡下限規定,保全業等卻有20歲年齡限制。

此外,民法規定男生18歲、女生16歲的結婚年齡則有性別歧視。受暴少年離開機構要自立更生時,因未滿20歲,無法簽訂租屋契約,也無法開設銀行帳戶。職業選擇受限,使弱者易陷入高風險生活形態。

鍾佳濱指出,綜觀18歲與20歲相關法律,18歲相關法律多與國民身心狀況保障有關,20歲較與權利賦予有關。他認為應依照18歲國民身心發展狀況,給予相對應對待、保障,因此除了檢討民法以及參政相關法條外,也應全面檢視現行法規中,有關18歲至20歲之年齡差別規定,尋求適合當今社會狀況之規範,並予以合理調整,改善義務起於18歲,但權利始於20歲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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