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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男被妻抓包急分手 小三霸佔房產稱「有租約」遭法官打臉

CTWANT

更新於 2023年06月02日07:58 • 發布於 2023年06月02日07:57 • 陳玫蓉
已婚朱男讓林姓女友住在他所買的房子,被妻子發現外遇後想和林女分手並收回房子,遭林女拒絕後將她告上法院。(圖/報系資料照)

1名林姓女子與已婚朱姓男子交往,男方在高雄買了1間房子提供她居住,然而1年半後這段婚外情就被朱男妻子發現,朱男決定分手,並因房子另有他用想要收回,雙方為此對簿公堂。一審法官判林女應搬離住處並繳納租金給朱男,林女不滿提出上訴,被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駁回。

判決書中描述,朱男在2020年6月於高雄市買了1間房子供林女無償居住,然而2021年11月朱男妻子發現這段婚外情,朱男決定與林女分手,且因為這間房子另有他用朱男想要收回,但林女拒絕搬離並持續占用。朱男因與林女溝通無果,對方堅持不搬走,於是對她提告,並要求林女返還占用房子的不當得利。

林女則表示,房子裝潢的錢她也有出,因此並不是無償住在朱男房子裡,雙方更有租賃契約,租賃時間到2026年2月1日,當時雙方說好,她每月只需付管理費即可。2021年6月24日,她被朱男毆打,她提告傷害,最後雖撤回告訴,不過兩人也因這事分手。

分手後兩人說好,林女每個月繳2萬元租金直到租賃合約期滿,林女更表示自己已先匯款20萬元給朱男,相當於預繳了10個月的租金。

一審時林女拿不出所謂兩人的租賃契約,再加上轉帳資料看不出是轉到誰的帳號,法官要求林女補齊證據她也沒有補上。一審法官審酌此房產確為朱男所有,判決林女應搬離並支付從2022年2月8日起直到搬遷前的房租,相當於每月應繳11542元給朱男。

林女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遭到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駁回。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無證據證明兩人有訂下租賃期限,加上此房產確為朱男所有,因此他有權隨時要求林女搬走。

林女雖表示在朱男毆打她以致兩人分手後,雙方就有說好可以讓她再繼續居住5年,不過本案2名證人皆證稱沒有此事,當時毆打事件的和解書中也未載明,因此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不採信林女說詞,駁回她的上訴,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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