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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權利金免稅新制上路 勤業眾信提醒15%低稅負門檻

經濟日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經濟日報

外國企業向台灣企業收取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想要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門檻變嚴了。勤業眾信提醒,財政部與經濟部今年5月13日修正相關審查原則,新增「15%低稅負限制」,若外國企業所在地對相關所得課徵的法定所得稅率未達15%,原則上不得申請免稅;新制也首度明定申請期限,企業即使符合免稅資格,一旦錯過期限,同樣無法享有優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戴群倫表示,企業規畫跨境技術授權、技術合作及建廠投資時,除了評估交易架構,也要注意合作對象所在地的租稅條件及申請時程,以免影響免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規定,台灣企業支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或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支付技術服務報酬,符合規定並經核准後,可以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淨零轉型及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與經濟部今年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

戴群倫指出,這次修正的一大重點,就是新增「15%低稅負限制」。未來如果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家或地區,對相關所得課徵的法定所得稅率未達15%,原則上不得申請免納所得稅,提高免稅優惠適用門檻。因此,企業在尋找海外技術合作對象時,也應提前檢視對方所在地的租稅條件。

新制也調整適用產業範圍,新增氫能燃料電池、航空及無人機、船艦產業,同時刪除智慧生活及資訊服務產業,以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另一項重要變化則是申請期限更加明確。企業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函後,還必須在核准函發文日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免稅申請。換句話說,即使交易內容符合免稅條件,只要沒有在期限內走完申請程序,仍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李奕萱表示,新制也進一步明定免稅適用期間及續行申請方式。如果企業在前一次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前提出續行申請,並獲得核准,可以從原核准期間屆滿次日起接續適用3年;若等到原核准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就只能從這次申請日起重新計算,且適用期間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期間。

不過,新制上路前已提出申請並經核准適用免稅的案件,仍可按照修正前規定辦理,不受新規定影響。

此外,新制也明定免稅所得金額的認定方式,以台灣給付企業在核准免稅期間內,依權責發生制列報成本或費用所對應的所得金額為準,可望減少所得認列時間及歸屬上的爭議。

戴群倫提醒,企業除了注意15%低稅負門檻及申請期限,也應重新檢視既有跨境交易安排及契約內容,評估新制是否影響原本規畫的免稅優惠,並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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