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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推翻無罪 騎士超速撞死闖紅燈婦改判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6日09:39 • 發布於 09月05日16:00

周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路口,超速撞死闖紅燈的黃姓婦人,台北地方法院根據鑑定報告,認定即便周未超速仍煞車不及,判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直指遵守速限雖無法避免碰撞,但能增加反應時間並減緩衝擊力道,鑑定報告也證實超速有加重傷害可能,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六月徒刑。

周二○二二年九月廿六日上午九時許,騎車沿新生南路一段外側車道往北行駛,行經忠孝東路三段路口時,黃婦突然自路中央公車候車月台闖紅燈橫越馬路,周煞車不及撞上,黃婦因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勢,送醫不治。

「她突然從公車候車亭走出來!」周稱公車候車亭遮擋視線,黃婦突走出致他反應不及。律師辯護,指就算依速限時速五十公里行駛也無充足時間煞停,超速與事故結果無因果關係。

一審委託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析,依監視器畫面分格換算,黃婦自進入車道至遭撞擊僅約一點七至一點八秒,而周碰撞前平均時速達七十一公里,機車煞停需二點六九秒,若包含認知反應時間一點二五秒,完全煞停需三點九四秒。

法官推算,縱使周以時速五十公里行駛,黃婦留在車道的時間按比例換算,至多僅二點四至二點六秒,而機車煞停需一點八九秒,加上認知反應時間,總煞停時間仍需三點一四秒,仍難避免碰撞。一審援引最高法院判決,認定過失責任成立須以「具備結果迴避可能性」為前提,周無足夠時間煞停,認定超速與死亡無因果關係,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指行人穿越道專為行人畫設,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綠燈時車輛仍應讓行人先行,駕駛人應注意行人穿越道動態及有無行人穿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二○二三年修法,將「行經」行人穿越道擴大為「行近」,行人不必完全踩踏在斑馬線上,只要行走鄰近處,就有優先路權。

高院強調,速限內行駛雖無法避免事故,卻能拉長反應距離、減緩衝擊力道與傷勢,鑑定報告指出,超速確有加重傷害的可能,不能因此認定無過失責任。因周嚴重超速,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家屬和解,高院改判六月徒刑且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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