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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有鞭刑,所以治安才好?

換日線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08月19日01:58 • 王鼎棫/進擊的公民
新加坡有鞭刑,所以治安才好?

如果你打開新聞,看到一個孩子遭到長期虐待;又或者,一名性侵加害者犯下令人難以接受的案件,你心裡第一個浮現的念頭是什麼?

再換個場景:一位退休長輩接到詐騙電話,把幾十年辛苦存下來的積蓄全部匯出去。新聞畫面裡,他坐在警察局,低頭大聲哭喊著:「那是我的養老錢!」

看到這些故事,我想很多人的第一反應不會是冷靜地翻開刑法。我們可能生氣,更可能忍不住問:「這種人,難道不應該受到更重的處罰嗎?

正因如此,今(2026)年台灣逐漸出現了「鞭刑公投」的聲音。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隨後在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希望針對「性犯罪、凌虐幼童,以及高額、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犯罪」,增設鞭刑處罰。經過數月討論與攻防,同年 8 月 14 日,即以 52 票對 51 票驚險通過立院表決。

程序如果順利,預計會和同年底 11 月 28 日地方大選一起投票,交給全民決定。

性犯罪、虐童、詐騙,為何會被放進同張公投票?

先看看這次公投提案裡,被放在一起的幾種罪名:性暴力、虐待兒童,以及重大詐欺。我們當然都不希望它們發生。可是稍微想一下就能發現,它們其實是非常不一樣的犯罪。

詐騙涉及跨國集團、人頭帳戶與精密分工;兒虐背後牽涉家庭暴力、照顧壓力與兒少保護網;性犯罪則又牽涉權力關係、性別文化、被害人的求助環境等。

犯罪原因不同,預防方法當然也很難完全一樣。

那麼,它們為什麼會一起出現在「鞭刑」這個答案裡?或許,它們真正的共同點,是另一件我們很熟悉的事情:這幾種犯罪,都特別容易讓人產生一種「怎麼可以這樣」的憤怒。

當一個社會長期感受到犯罪帶來的不公,這時「那就罰重一點」就成了很自然會出現的一種答案。

不過,「監禁」的概念卻很抽象,讓許多人沒什麼感覺;10 年、15 年,在新聞標題裡只是數字。但「鞭刑」不一樣,我們立刻可以想像劇烈的疼痛,也因此,它特別容易帶來一種感受:這一次,加害者真的付出代價了。

只是,另一個更實際的問題出現了:讓犯人更痛,真的能讓下一個人少受一點傷嗎?因為「他有沒有受到足夠的懲罰」與「其他人會不會因此不敢犯罪」,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犯罪者害怕的,是「打得多痛」還是「真的被抓到」?

我們常常把犯罪想成算式:犯罪得到的利益越高,就必須把刑罰加得越重,直到犯罪者覺得「不划算」。這聽起來似乎非常合理。

但犯罪研究提醒我們,人的行為並沒有這麼簡單。

美國司法部旗下的國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曾提出一個很值得注意的結論:對犯罪嚇阻而言,「被抓到的確定性」往往比「單純提高刑罰的嚴厲程度」更重要。研究整理也指出,在原本已經很長的刑期上繼續增加刑度,通常只能提升很有限的嚇阻效果。

例如,今天有一個詐騙集團認為:「反正錢很快就洗到國外」、「帳戶查不到我」、「下面還有很多車手可以斷點」。那麼,他最在意的,就不是翻開刑法確認:「這一罪究竟判 8 年、10 年,還是外加幾鞭?」

真正改變他心意的是「會不會被抓到」,例如金流是否會被追到、人頭帳戶能否很快被切斷、犯罪所得有沒有辦法留下、境外主嫌會不會被追回來⋯⋯。

同樣的道理,也可以放到其他犯罪來思考。

如果孩子長期受虐卻沒有人發現,問題可能在兒少保護與通報網絡;如果性暴力被害人不敢報案、蒐證困難,甚至擔心說出口後反而受到責怪,那麼再重的刑罰,也必須先跨過「案件能不能被看見」這一關。

這不是說刑罰不重要。只是,「讓刑罰更重」與「讓犯罪更少」,並不必然是同件事情。

「可是,新加坡不是也有鞭刑嗎?」

談到這裡,可能有人會立刻想到新加坡。這也是台灣討論鞭刑時,很難繞過的一個國家。

依新加坡制度,鞭刑適用於特定犯罪:只有 50 歲以下男性可被判處鞭刑;女性及 50 歲以上男性不適用。單次判決最多可處 24 鞭。

「你看,新加坡治安這麼好,就是因為有鞭刑。」常有人這個說。但這中間,其實偷偷跨了一大步。因為即使我們同時知道:新加坡有鞭刑,他們的治安表現受到許多人肯定。也不能因此直接證明:新加坡的治安,就是鞭刑造就的。

一個國家的犯罪率,從來不是靠單一制度決定。警察能不能有效偵查、司法程序運作得快不快,甚至犯罪人事前享有的社會福利、教育、就業等資源,都會一起影響結果。

如果只移植其中最醒目的那一項,就會像是走進一家天天客滿的餐廳,看見門口擺了一盆漂亮的盆栽,於是就把同盆植物搬回家,然後單純期待自己餐廳也開始大排長龍。

真正值得問的其實是:那家餐廳有何因素讓生意變好?

還有一道更難的問題:有沒有違反人權公約?

寫到這裡,我們才終於走到人權問題。換言之,即使一個人犯了很嚴重的罪,我們允許國家用什麼方法處罰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處遇或懲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解釋這項規定時更明確指出,禁止範圍包括作為犯罪處罰而施加的身體刑。換句話說,鞭刑本身就會直接踩到《公約》第 7 條的界線。

台灣也早在馬政府時期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行政、立法與司法都必須遵守兩公約保障的人權規範。其實,台灣自己的憲法發展,也已經慢慢走到這個問題。

2024 年,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處理死刑爭議時,即清楚提醒:即使是國家依法執行刑罰,執行方式仍不能侵害人的尊嚴;否則,仍可能成為憲法不能容許的酷刑。

這項判決當然沒有直接回答「鞭刑是否違憲」。但它留下了一條很重要的線索:現代憲法真正限制的,不只是「能不能處罰犯罪者」。它也在問:國家自己,可以成為什麼樣的處罰者?

當一項刑罰的核心設計,就是讓國家透過製造劇烈的肉體疼痛達到警告效果,我們便很難只討論「到底有效沒有效」,而不碰觸人性尊嚴與禁止酷刑的界線。

憲法或國際人權存在的其中一個意義,正在提醒我們:人民可以公投決定國家的方向,但國家權力的行使依舊存在界線。它迫使我們重新回答:當我們非常憤怒時,我們希望手上的國家權力變成什麼樣子?

若真想保護被害人,我們還可以多問一題

假設今天國家手上只有有限的預算、人力與政治注意力,我們希望把它放在哪裡?是讓被抓到的人承受更多疼痛?還是讓下一個準備犯罪的人知道,他很可能被抓到?

讓詐騙金流跑得更慢、被追回得更快;讓兒少保護網更早看見一個正在求救的孩子;讓性暴力更容易被避免,被害人更容易求助、蒐證 ──這些事情可能沒有「鞭刑」那麼戲劇化,因為它們沒有清楚的畫面,也很難在新聞裡讓人立刻感到「正義實現了」。多一名社工、多一套金流追查系統、多一次正確的通報,甚至只是讓一名被害人知道「說出來會有人相信我」,都不容易被日常忙碌的大眾看見。

可是,制度改善雖然很慢,但真正有效的犯罪治理,也許本來就長這個樣子。鞭子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讓我們立刻看見犯罪者付出了代價。只是,一個更安全的社會真正需要的,可能是另一件事:

設計讓下一個被害人,不要出現的制度。

而如果支持與反對鞭刑的人,其實都希望走向同一個目的 ──少一點犯罪、少一點受傷的人 ──那麼這場公投真正值得留下的,便不只是年底選票上的一個「同意」或「不同意」。

而是讓我們重新問清楚:我們究竟想要一個讓犯罪者更痛的社會,還是一個讓犯罪更難發生的社會?如果答案是後者,也許我們下個該開始討論的是你手上那張選票。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新加坡有鞭刑,所以治安才好?台灣這場公投,漏問了幾個更重要的問題》,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延伸閱讀】

●沒有嚴刑峻法,便是烏托邦嗎?──廢止死刑的瑞典社會
●韓國「犯罪側寫師」是個什麼樣的職業?──一窺韓國 30 年犯罪類型演變

※本文由換日線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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