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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推倒義交還拖拉重摔害成植物人過世 一審判刑10年4月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記者 楊佩琪 台北報導
義交黃運琨成為植物人後,2023年間過世,一審北院國民法官5日宣判,判處施暴的男子周志銘10年4月有期徒刑。(示意圖/資料畫面)

男子周志銘2022年間在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與義交黃運琨起爭執,周男將黃男推倒在地,導致黃男頭部撞擊,成為植物人,並於2023年間不治死亡。周男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5日宣判,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年4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周男於2022年11月11日下午,在台北市興隆路一段137巷交叉口,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工程完成後的柏油路面鋪設工作,64歲義交黃運琨則在141號前指揮交通。周男因不滿黃男沒有依照其指示更換站崗位置,與黃男發生口角。

過程中,周男用指揮棒猛打黃男,且一把推倒黃男,使得黃男頭部撞擊地面失去意識,卻仍不放手,抓住黃男的衣服,2次拖著黃男再甩到路邊。黃男經送醫搶救後雖撿回一命,但右側額骨骨折、右側頂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下皆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等狀,經腦部手術後仍未見好轉,2023年3月34日醫院判定為植物人。2024年3月20日,因引發腦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合併肺部急、慢性發炎及肺水腫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周男犯刑法妨害公務致死、傷害致死罪。考量死者與周男並無宿怨,僅因爭執,猛力推擊死者洩憤。死者失去意識後,周男不僅沒立即施救,還拖甩死者,足見手段粗暴、態度輕率。使死者配偶、年幼子女驟失至親,侵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安全及公權力正常運作。

另周男有酒駕、傷害及施用毒品等前科,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不佳,面對壓力或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容易出現衝動反應,並有將責任歸咎他人傾向。且周男始終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未賠償家屬也未就已確定的民事判決提出賠償計畫,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關係等,依法判處10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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