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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修法加重處罰後,政府還要公開3筆帳

鏡報

更新於 16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 鏡報
立法院會昨(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提高毒駕及拒測罰鍰、吊銷駕照,並納入車輛沒入與同車乘客責任。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宣示打擊毒駕。攝影姜永年

卓以翎/線上教育創辦人

一個月前,我曾撰文討論〈毒駕修法 罰得重不如罰得準〉,當時主要關注加重刑度與實際嚇阻效果之間的落差。如今,立法院會昨(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提高毒駕及拒測罰鍰、吊銷駕照,納入車輛沒入與同車乘客責任,並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均當場沒入汽機車,且3年內不得考照。若毒駕累犯或致人死傷,吊照且終身不得考照;法律制度與政策確實向前邁進了一步。

更值得肯定的是,這次制度已不再只談處罰。交通部也已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劃要求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完成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後,6個月內未再施用毒品,才可換發3年短期駕照,並進入6年觀察期。換言之,「刑罰、監理與戒癮」的連動正在成形。

但是,制度畫出流程,不代表制度已能在執行端發揮作用。接下來政府至少還應公開3筆帳,才能讓社會判斷,這次改革究竟是在降低風險,還是只把處罰寫得更重。

這不是為了增加行政機關的報表負擔,而是因為這3筆資料分別決定3件事:接受處遇的人是否降低再犯風險、執法程序是否及時可靠,以及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接車輛沒入。若缺少這些資料,即使修法上路後事故與再犯沒有下降,社會也無法判斷問題究竟出在戒癮追蹤、採驗程序,還是行政量能,最後恐怕又只能回到「再罰重一點」的循環。

第1筆,是戒癮與觀察期的成效帳

台大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所長翁德怡曾公開一個實際案例:同一名使用者第一次尿液檢驗的依托咪酯濃度為96 ng/mL,高於當時50 ng/mL的判定值;六小時後再次採尿,濃度已降至約40 ng/mL,低於判定值。這不是兩名風險程度不同的人,而是同一人在不同採驗時間留下的兩個結果,凸顯採驗時效可能直接影響施用行為能否被制度有效辨識。

食藥署已於今年6月將依托咪酯的尿液初步及確認檢驗判定濃度調降至25 ng/mL,這是必要的制度回應。但降低閾值只能改善單次檢驗的辨識能力,仍無法取代及時採驗與完整追蹤。

單次採驗與六個月觀察期雖屬不同層次,卻面對同一個問題:施用行為是否能被可靠記錄。如果連單次採驗都可能因時間差而由陽轉陰,那麼「6個月未再施用」便不能只被理解為6個月內沒有再次遭到查獲。

制度要求駕駛人提出完成戒癮治療或講習的證明,但不同處遇的內容、時數與完成標準是否一致?6個月「未再施用」,究竟依據哪些資料與程序認定?是否只查核既有裁罰紀錄,還是有更完整的追蹤機制?

政府應定期公布處遇完成率、重新取得駕照人數及觀察期內再犯率,並說明「未再施用」的查核方式。如果政府不說明查核依據,社會便無從判斷,這是經過持續追蹤所得的結果,還是僅代表期間內沒有新增紀錄。如此一來,即使當事人重新取得駕照,外界仍無法檢驗其再犯風險是否真正下降——而這正是觀察制度必須公開成效資料的原因。

第二筆,是快篩與後續送驗的程序帳

毒品唾液快篩已於2025年11月20日起全國全面上路,警政署也已函頒統一的執法作業程序。駕駛人快篩呈陽性後,警方會依規定舉發處理,並採集尿液送驗,以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

既然制度已經運作,下一步就應公開:快篩陽性案件中,有多少完成後續採樣與送驗?從攔查、採樣到送驗平均需要多久?又有多少案件因採樣程序、檢體保存或結果爭議進入救濟?

程序是否存在是一回事,程序能否穩定、迅速並經得起救濟,是另一回事。若採樣、保存與送驗時效長期不被檢視,案件進入後續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時,爭議便可能集中在證據是否完整可靠,反而削弱處分與偵辦的穩定性。

公開案件流向與處理時效,不是削弱執法,而是讓執法更有公信力。

第3筆,是車輛保管與處置的量能帳

車輛沒入具有阻斷再犯工具的效果,但大量扣車之後,保管、拍賣、報廢與第3人救濟,都需要足夠的行政量能。

《鏡報》今年6月報導,台南市5處拖吊保管場已全數滿載——東區保管場原規劃容納102輛機車,實際卻塞進752輛,超出原容量逾七倍;永康保管場規劃容納380輛,也已擠進819輛,部分車輛甚至溢流到派出所內部。

這還只是既有無照駕駛扣車新制帶來的壓力。一旦毒駕沒入車輛全面上路,現有空間與處置流程能否承接,不能等修法上路後才發現問題。

保管場一旦持續超載,影響的就不只是停放空間,也可能拉長通知、保管、拍賣與報廢時間,排擠警用空間並增加第一線管理負擔。換句話說,若後端處置量能沒有同步擴充,前端扣車與沒入制度也難以順暢運作。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公開各地保管容量、平均保管天數、拍賣或銷毀所需時間,以及非駕駛人所有車輛的通知與救濟處理情形。否則,法律前端規定得愈嚴格,行政末端可能堵得愈嚴重。

毒駕零容忍不應只表現在罰鍰與刑期,也應表現在制度接受查核的程度。社會真正需要看到的,不只是今年開出多少罰單、沒入多少車輛,而是接受處遇者是否降低再犯、快篩後的採樣與送驗是否及時完成,以及行政機關能否有效處置遭扣留或沒入的車輛。

修法補上了連動,下一步就該公開成果。這3筆帳不是額外增加的行政作業,而是判斷制度是否有效的基本儀表板。沒有成效資料,就不知道戒癮與觀察制度是否降低再犯;沒有程序資料,就不知道執法是否及時可靠;沒有量能資料,就不知道地方政府能否承接政策。

只有把這3筆帳攤在陽光下,社會才能知道,這次改革究竟讓毒駕更難持續,還是只讓法條看起來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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