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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達文專欄:1991年五月憲改後 中國就是一個「特殊的外國」

鏡報

更新於 02月10日22:40 • 發布於 02月10日22:40 • 鏡報
即使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自1991年五月憲改之後,中國也不過就是一個特殊的外國。AI生成示意圖

謝達文/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直至今日,總還是有人想方設法,企圖在各方面把台灣綁進一個中國的框架。這一群人賴以苟延殘喘的一大堡壘,就是自稱本於《中華民國憲法》,只要政府在任何政策上把中國視為外國,這群人就會一臉理所當然,指控政府「搞兩國論」是違法違憲的作為。日前,面對「具中國國籍的李貞秀是否有權就任立法委員」的爭議,柯文哲前主席又在記者會上宣稱按照目前《中華民國憲法》,「陸配根本不是外國人」,就又是其中一個案例。

難道,《中華民國憲法》真的只能詮釋成「一個中國」的憲法嗎?我們只能接受這是無奈的歷史現實,是台灣並未真正獨立建國下的悲哀現狀嗎?柯文哲「陸配根本不是外國人」之說,真的是當前台灣民選政府依照憲法唯一能採取的主張嗎?

其實不然,正是面對此刻的危機時刻,我們更必須溫習李登輝前總統「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以降的論點,承繼李登輝、蔡英文乃至賴清德、蕭美琴等相繼提出的主張,掌握憲法學者許志雄為何說1991年五月憲改即是「五月革命」,而該場革命已經徹底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意義。早在二、三十餘年前,當時的青壯年憲法學者如許宗力、黃昭元、許志雄等人都已提出過挑戰一中詮釋的憲法論述;然而,這類的立論因為太難放進「中華民國正統vs台灣獨立」的框架,導致至今許多人依然以為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種詮釋,要對抗一中框架時,反而好像只能夠訴諸「超越憲法」的論證,比如民主自決或是集體安全,等同默默將此一堡壘拱手讓給「一中派」。

面對危機四伏的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將現狀定位為「兩岸同屬一中」,即使動用武力也屬於中國內部事務,並非外國所能置喙。面對這樣生死攸關的緊急時刻,又考慮政治現實上不可能立即宣布獨立,我們需要的不是教科書般的單一舊有主流法律解釋,而是像律師般的靈活辯護策略,本於台灣的立場、台灣的利益,在每道法律防線上都找出對台灣最有利的詮釋方式,而這其中必須包含在《中華民國憲法》上挑戰一中派的理所當然。

傳統本土派的理想當然仍是正名制憲,但即使繼續擁抱這樣的願景,在這樣的危機時刻,我們依然必須主張:中華民國體制再怎麼問題叢生,這都是台灣人民未來自己可以處理的事情。就此時此刻來說,台灣民選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主張的現狀,其實已然是一中一台。

中國人當成本國人?《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放棄這麼做

當柯文哲主張按照目前《中華民國憲法》「陸配根本不是外國人」時,其實並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理所當然。我們絕對有辦法主張,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國籍人士也是外國人,只是「特殊」的外國人。

仔細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文字:「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裡的關鍵字是「間」,不論是許宗力在1995年,還是黃昭元在2000年,都指出一個重要的問題:憲法只授權訂定兩岸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只有對岸人士跟台灣人民有所互動的時候,憲法才會在乎對岸人士。

至於,來自北京的張三和來自上海的李四,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呢?來自北京的張三,和來自日本北海道的本田之間的關係呢?這部憲法自此已經從根本上放棄規範。換言之,中華民國憲法早已承認,只要無關乎台灣,中國人民的事務承認已非自己的效力所能及──就算張三、李四、本田三人都搭船來到台灣近海,結果還是一樣。

讓我們用另一個角度觀察這樣的授權規定:顯然,台灣人民彼此之間的事情,當然適用我國現有的一般國內法。而台灣人民和「大陸人民」之間的事情,增修條文則授權立法者可以另外訂定特別法。那麼,「大陸人民」內部之間的事,憲法既然沒有明確授權可以用訂定特別法,倘若他們真如柯文哲所說「根本不是外國人」,而是憲法意義上的本國國民,豈非又該回過頭來適用我國現有的一般國內法?即使是柯文哲,或者是馬英九、鄭麗文,會做這樣的主張嗎?台灣人跟中國人互動時要用特別法,但只要有機會管轄,兩個中國人之間的事情,反倒要全面適用中華民國現行關於本國人的一般法律,豈有此理?

更有意思的是,同樣的條文也意味著,憲法允許立法者對「台灣人民和日本人民、美國人民」之間的關係訂定一套規範,對「台灣人民和『大陸人民』」之間的關係再訂定另外一套規範,而且沒有規定哪套要比較嚴苛。如果來自中國的張三、李四真的是本國人,憲法怎麼可能允許本國人民受到比日本人、美國人等「外國人」更嚴苛的待遇?對待本國人民比對外國人民還要嚴苛,這顯然會直接違憲──除非,「大陸地區人民」根本就是外國人民,而且是一種特殊的外國人民,而這也才是我們該採取的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依然將台海彼岸稱為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然而這特殊的「地區」顯然已不是我國的一部分。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除了「大陸地區人民」根本不被當成本國人民之外,也可以注意,「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完全由台灣人民選出,政府不但不必特別主動想辦法讓「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參與,甚至就連他們專程飛來台灣也不會有投票權。試想,哪有一套憲法秩序可以近乎永久的排除98%人民的選舉權?倘若今天是基隆或是屏東發生事變,導致該地長期無法舉行投票,但有屏東人成功逃到高雄、台東,基隆人成功逃到新北、台北,在舉行全國選舉時,憲法怎麼可能允許政府不給這些人投票權利呢?就算不能投區域立委和縣市長,投總統、投不分區立委難道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嗎?除非,所謂「大陸地區」只是一個特殊用詞,但在骨子裡,這個地區已經不是本國內的地區,而是一個特殊的外國地區──而這才是合理的解釋。

乍看之下,《憲法增修條文》依然將台海彼岸稱為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然而,這個特殊的「地區」顯然已不是我國的一部分。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政府的民主正當性、包含七次修憲的正當性來源才不再需要考慮這個外國地區,是100%的我國政權,來自台澎金馬全體人民,而非2%的中國政權。

憲法裡的歷史遺緒所在多有:來自英國、愛爾蘭的「冷知識」

誠然,《憲法增修條文》在開頭的前言處,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樣的句子。然則,前言這樣的話至多只是政治宣示,並未賦予政府未來必須積極追求「統一」的義務,遑論規範當下必須把中國視為本國。

這種歷史遺緒在各國憲政實踐上所在多有:愛爾蘭憲法的前言一開頭就宣示「奉聖三位一體之名」,並且「對吾主耶穌保有的所有義務」,這反映了天主教在愛爾蘭社會、特別是愛爾蘭革命史當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這只是制憲者浪漫的宣示,愛爾蘭依然不是神權國家,而且還是宗教自由的國家。

甚至,就算跳脫「前言」,比如,任何曾接觸英國憲政的人都知道,許多權力在憲法上依然被稱為君主的專屬特權(prerogative powers),確實在理論上來自王權。然而,這些殘餘的權力也都已經全部被解釋為需要接受來自「部長建請」(ministerial advice),君主必須接受這些正式的建請,不得自作主張。任何人如果主張憲法中對專屬特權的規定,表示國家政策依然必須接受君主定奪,只會被人笑掉大牙。

值得補充的是:到了現在,即使愛爾蘭已經獨立,正式的英國皇家徽章上頭也依然有代表愛爾蘭的豎琴圖樣;另外,徽章下方的文字「Dieu et mon droit」(我權天授)甚至是法文,不僅反映了14世紀英格蘭統治階層慣用法文的歷史事實,也反映了英格蘭王室直到18世紀都仍主張自己有權繼承法蘭西王位。

充其量,增修條文前言「大陸地區」的用詞就只是「君主專屬特權」和「Dieu et mon droit」之類的歷史遺緒;「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也不過是「奉聖三位一體之名」般的政治宣示,甚至是英國皇家徽章上的愛爾蘭象徵一樣只是尷尬的殘餘──其他來自中國的象徵物,包含梅花、包含孫文遺像、包含「中華」這樣的國號,也應作如是觀。柯文哲等人若要據此主張「陸配根本不是外國人」,就像是宣稱英國王室仍有拒絕遵循政府建請的權力,而且必須繼續主張對愛爾蘭的權力,或是宣稱愛爾蘭人若不信奉天主教即是違憲,其實是個荒謬的結論。

充其量,這些都是歷史「冷知識」而已。為了這些冷知識,卻把台灣推進一個中國的陷阱,只能說是捨本逐末,毫無理性務實之可言。

「五月革命」史觀,把中華民國從黨國手上拯救出來

因此,套用憲法學者許志雄的說法,1991年的「五月憲改」,毋寧已經是「五月革命」,以和平的方式重新界定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意義。而借用研究台灣政治史權威日本學者若林正丈的說法,在李登輝主導下,這樣的憲政改革也在政治上搭配了一系列「中華民國台灣化」的進程,尤其是之後的國會改選、總統直選等等,遂形成類似於「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存在──雖然,礙於政治現實,這個體制的設計無法「從頭來過」,而必須以既有的、從中國搬過來的體制為基底,因此仍然充滿了尷尬與扞格,但終究是走向了本土化。

當然,從台灣主權的角度來說,這個革命的成果並不完美,這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依然讓太多人只看到「中華」,留下太多模糊和尷尬的空間,但世上終究沒有完美的交易,從90年代到今日都有太多的形勢比人強──未來若有機會,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持續做得更好。然而當下,尤其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緊迫的威脅,我們不能堅持「全有全無」的憲法詮釋,而必須儘量在現有空間下求取最有利的妥協,而這就是主張此刻的中華民國已經經過寧靜革命,自1991年始已默默限縮其主權範圍,早已不涵蓋海峽彼岸──北京人、上海人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意義上已經是外國人,而且是「特殊的外國人」。

1991年之後,台灣已經不一樣了。放回歷史的觀點,蕭美琴副總統於競選期間的一段發言尤其適合作為進一步闡述:「早年台灣曾歷經威權、戒嚴統治,一黨獨大、黨國不分年代,有很多台灣人對中華民國體制有質疑與挑戰,如今解嚴,台灣與中華民國歷經30年民主洗禮,今天中華民國與台灣認同已經不是社會問題,應該團結一致。」

如同蕭副總統這段話所宣示的,三、四十年前,傳統的台獨論述對中華民國體制的批判其實同時包含三個層次──國家定位,憲政民主,歷史倫理。當年的中華民國體制同時兼具三大惡,所以堅信這個大中國、黨國不分、威權血腥的政權必須被推翻。但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挑戰,在「五月革命」、「中華民國第二共和」落實三十年後,雖然現狀依然充滿不完美,但至少我們可以把「國家定位」這個問題拿出來獨立看待。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已經是獨立的國家」,以及「務實的台獨工作者」

而這也符合李登輝、蔡英文乃至賴清德等三位總統所揭示的路線。

1999年,時任總統的李登輝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提出修憲後「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而非一合法政府、一叛亂團體,或一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是最正確的官方宣示。值得補充的是,同年,當時在野的民主進步黨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也因應先前敗選的困境,修改原有傳統法理台獨的立場,表示「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同樣宣示「目前憲法」下的現狀,就是一個不與中國互相隸屬的中華民國。

2016年,蔡英文總統就任演說,宣示「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至於此一處理方式的具體實踐,在2020年接受BBC專訪時,蔡總統也明確表示「我們沒有需要再次宣布自己為獨立國家,因為我們已經是獨立的國家了,我們稱自己為中華民國台灣」。在論理上,這個論理和李登輝「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和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精神相符合。而在政治上,回顧先前傳統台獨對於中華民國「三大惡」的批判,以及台獨派在過去所背負的歷史包袱,蔡英文路線的意義在於更清楚地區分:在憲政體制和歷史記憶這兩個層次上,我們可以有不同的願景,你不必支持泛民進黨陣營傳統上的主張。但在「國家定位」、而且是「國家現狀的定位」這個層次上,請大家一起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的主張就是「現狀已經獨立」,藉此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現狀即同屬一中」的界定。

至於賴清德總統,在當選總統之前有著名的發言,界定自己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然而,這個台獨也已經不是傳統的法理台獨,認為台灣必須宣布獨立後才能脫離一中。相反地,時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務實台獨」的路線,與前述的路線無異:「我也是一個務實台獨主義者,所謂務實就是說我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不會另行宣佈台灣獨立。」這固然是妥協,卻也是一個一貫的論點:中華民國現有的體制下,台灣的主權已經獨立於中國,一中一台才是我國政府所主張的現狀。

這不是反覆,而是務實。此刻,我們可以明確宣示:現行的中華民國已經不主張兩岸同屬一中,台灣現狀就是獨立的國家──任何想把我們鎖進一中框架的做法,才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做法。

移民政策歸移民政策,國家定位歸國家定位

也是抱持這樣的立場下,我們才能更平心靜氣、更政策導向的思考李貞秀案。

在現有法制下,面對中國乃至香港、澳門甚至蒙古國的民眾時,雖然在行政流程上的用詞偶爾會有不同用詞,比如並無稱為「歸化」的程序,但這只能說是流程上的特例。上位的憲法規範依然才是重點,並無上位憲法規範屈就下位行政規則之理。

台灣的移民政策是政策問題,不必上升到國家定位的高度。李智為攝影

既然確定中國乃至香港、澳門、蒙古國等居民都是外國人,那麼在行政流程上,我國政府要不要讓澳洲人用一套程序、讓奧地利人用另一套程序、讓澳門人用第三套程序,那就是我國自己的政策設計問題,無關乎憲政層次的國家領土範圍界定。延續這個理路,回到李貞秀案,在雙重國籍問題上,台灣是否要針對不同國家、不同情況下的移民參政有不同的規定,這是台灣人自己可以討論的政策問題,本身並不必上升到國家定位的高度,不必藉機將台灣套入「一個中國」。

就此而言,政策本來就會有多元的考量,就像是開發案中經常有經濟、環境、文化、能源等多方面的考量一樣。一方面,立法委員之類的職位太過重要,可以想像為何需要對忠誠義務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嚴格禁止一切雙重國籍,明顯有其道理。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來自一些特定國家的移民放棄原國籍確有困難,原有規定可能會導致特定背景的移民不論在台灣居住多久,都被永久排除參政權;或者,其在台灣是否有參政權,將繫之於外國政府是否同意「放人」,也就是讓該國政府對我國的政治人物有個案的否決權,這反而可能讓「有任務」的人進得來,「不接任務」的反而進不來。就此,就和任何其他政策一樣,台灣社會當然可以用自己的民主機制,針對不同情境決定不同的政策,就如同我們平常也會在經濟、環境、文化、能源等各方面權衡各種政策一樣。

就此,基本的底線是這樣的:即使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自1991年五月憲改之後,中國也不過就是一個特殊的外國。中國人根本就是外國人。在一中一台的憲政原則下,我們什麼都可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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