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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到呻吟也沒用?人妻車內放錄音筆抓姦 卻因這關鍵80萬賠償全飛了

鏡報

更新於 03月13日04:21 • 發布於 03月13日02:14 • 鏡報 社會組
人妻發現丈夫帶小三進摩鐵,持錄音筆蒐證提告竟敗訴。示意圖

北部一名人妻因懷疑丈夫阿明(化名)與女同事阿珍(化名)有染,在自家座車內放置錄音筆的方式蒐證,並聲稱錄到了兩人親吻、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憤而向小美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錄音檔音質極差且難以辨識身分,最終認定證據不足,判人妻敗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人妻與阿強於2010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現已離婚)。人妻主張在113年4月間發現丈夫開著她的車載阿珍去吃飯、前往汽車旅館,事後聽取車內錄音筆內容,發現兩人有多次約會、親吻及性行為等逾越分際的行為,認為配偶權遭侵害,因此向阿珍提出賠償訴訟。

被告辯稱:僅是搭順風車的同事

阿珍在庭上堅決否認外遇,辯稱兩人僅是因工作交集而聚餐聊天的普通朋友,雖然確實搭過阿明的順風車,但絕無任何踰矩行為。對於人妻提出的錄音檔,阿珍不僅質疑其非法取得、侵害隱私權,更直指錄音內容音質太差,根本聽不出是誰的聲音,也聽不出所謂的「呻吟聲」或「親吻聲」。

法院判決:證據力不足且無法辨識身分

法官經實際勘驗證據後發現,人妻提供的錄影畫面僅見一輛車離開旅館,無法辨識車內人員。而關鍵的錄音檔案,被告否認自己是對話者,且經法院檢視,內容的確音質不佳、語意不明,無法確認錄音內容是否與人妻提供的譯文相符。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雖然人妻主張被告拒絕聲紋鑑定是「證明妨礙」,但根據舉證責任原則,原告應先提出足夠的積極證據。由於目前證據無法證明錄音當下被告確實在車內,亦無法佐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事實,因此判定人妻主張難以採信,判人妻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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