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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開罰近百萬!出國帶「這些」回台賣 被逮噴掉1萬起跳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05日03:52 • 發布於 02月04日13:20

生活中心/倪譽瑋報導

出國帶化妝品回台賣違法,圖為違規樣態範例(無中文標示)的保濕乳液。(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不少人出國帶東西回台自用,化妝品(亦作化粧品)是常見購物選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醒,自國外購買化妝品回國上網轉賣違法,罰款1萬元起跳;而2025年共查獲共63件、裁處金額達99.5萬。衛生局補充,化妝品買回來自用也要留意台灣入境攜帶物品規定,玻璃安瓿容器者須申請輸入;也提醒大家購買須慎選,化妝品若造成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

出國帶東西回台「化妝品」不得販售 衛生局揭罰款案例

高雄衛生局指出,部分民眾常於國外旅行時購買化妝品,回國後發現採購太多未能使用,習慣進而於網路平台轉賣,衛生局提醒,化妝品「須辦理登錄及標示」才可合法販售,國外購買的化妝品非國內廠商合法輸入,民眾擅自販賣行為,可依法開罰1萬至100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2025年查到違反販售化妝品共63件,開罰金額達99萬5000元;其中以化妝品/油及面霜乳液類有28件最多,累計裁罰共51萬1000元;其次為沐浴乳及洗髮乳共13件,裁罰共16萬元;此外亦有唇膏、香皂、指甲油等品項。

防曬乳液(左)、修護精華霜(右)也屬管制範圍。(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台灣入境攜帶物品規定須注意 外國產品求償不易

民眾可從外國買化妝品回台自用,但衛生局特別提醒,依法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妝品容器使用,若自國外購買玻璃安瓿為容器的化妝品供個人自用,須事先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後才能輸入,該類化妝品同樣限自用不得販售。

衛生局補充,國外購買的化妝品使用前若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以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購買前仍應謹慎,以保障自身安全;提醒大家應謹慎購買並不得違法轉賣。相關化妝品安全使用認知及選用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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