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繳納期至5月2日 逾期會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為4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及因應銀行業勞動節放假,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繳納。
如果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可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