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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議長黃凱涉收1480萬賄款護航綠能廠商 一審判4年10月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2月22日20:49 • 發布於 2025年12月22日20:49
雲林議長黃凱涉收1480萬護航綠能廠商,新北地方法院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圖:黃凱臉書)

民進黨自蔡英文政府開始大力推行「非核家園」同時發展綠能,光電弊案卻層出不窮。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收受綠能業者新台幣1480萬元賄款,護航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新北地方法院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2家綠能業者民國109年期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站,李姓、劉姓、賴姓、連姓4名業者為了讓公司順利取得發電業執照,由李姓男子出面找上當時擔任雲林縣議員的黃凱,約定以5900萬元為「服務費」,匯入黃凱利用人頭設立的2間公司。

判決書指出,黃凱黃凱則涉嫌協助業者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電廠執業執照,及擺平地方陳抗等,並透過時任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申辦進度,並向李俊興索取政府內部秘密文件,還多次帶綠能業者拜會李俊興及水利署雲管處相關承辦人員,讓公司順利在台西地區取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期間黃凱共涉嫌收受業者1480萬元賄款,黃凱應知擔任議員不得運用職務對行政機關人員關說,且犯下收賄罪行,審酌其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480萬元。

法院表示,李俊興擔任公職多年應知悉不能洩漏公務機密文書,竟未謹守分際將經手文件洩漏給議員,依刑法洩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4名綠能業者行賄黃凱則依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8月及10月,除劉姓男子外均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

另外,黃凱的助理周姓女子也依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另2名人頭陳姓男子、王姓男子為幫助犯,依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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