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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虐童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凌虐致死者至少可關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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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7月16日10:27 • 發布於 2024年07月16日10:26 • 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條文,僅為示意圖。(取自pixabay)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條文分別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初審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相關草案,朝野立委對於保護兒少立場一致,但條文內容該如何設計看法不一,因此全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16日主持朝野協商,各黨團達成共識,在現行第286條條文增訂第5項,即「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1/2」。

此外,此條文的立法說明提到,考量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的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超過半數被害人均未滿7歲,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的必要。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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