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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 九度酒駕 法官釜底抽薪沒收車輛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2月03日18:03 • 發布於 2019年02月03日15:05

酒駕肇事致死頻傳,法務部研擬對酒駕累犯朝故意殺人方向修法,但是否得到法官支持外界存疑,實務上有無更直接有效的方法遏阻酒駕累犯的惡行?視車輛為犯罪工具,由法官宣告沒收是可行方式,只是少有法官這麼做,但台北地院就曾有過這樣的判決。

北院法官「宣告沒入車輛」的判決,在警界引起熱議。據了解,法務部目前也正研擬修法,針對酒駕累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犯罪工具,只是草案仍在彙集各方意見中。也因為如此,台北地院「搶在先」的判決,警界多認為只要法官有擔當,實務簡易可為。

台北地院去年審理張姓男子(五十四歲)酒駕被控公共危險,發現他自四年前起,共八次酒駕被捕,曾被判刑一年八月入監,前年十二月假釋出獄;去年十二月八日凌晨他又酒後開車被攔查,酒測值零點八九毫克。

法官認為,公共危險罪本是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張多次酒駕判刑入獄,卻未戒斷惡習,為避免張仍存僥倖心態,認為再次酒駕仍會獲輕判,同時斷絕張酒駕肇禍「機會」,造成自身與其他家庭破碎,除重判張一年徒刑外,並將轎車沒收。

法官認為,張上次酒駕和本案均駕駛同輛轎車,加上張先前已有八次酒駕被法院判刑的紀錄,「足認小客車是犯罪所用」,依刑法第卅八條宣告沒收。

現行法官審理酒駕案,將酒駕者車輛當成犯罪工具沒收,實務上少見,判決一出,基層檢警多認為法官有擔當,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沒收車輛得看犯案情節,一律沒收恐不符比例原則。

但讓人訝異的是,張在判決出爐前,又兩度酒後改騎機車上路,總共被查獲十一次酒駕,張一共得關二年五月。

圖為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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