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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釀19死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起訴求刑10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09日02:14 • 發布於 03月09日01:52
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洪災釀19死、5人失蹤,花蓮地檢署偵辦光復鄉長林清水(見圖)等鄉公所承辦人員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今天依涉犯刑法第130條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同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將林清水等三人均提起公訴。(資料照)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洪災釀19死、5人失蹤,花蓮地檢署偵辦光復鄉長林清水等鄉公所承辦人員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今天依涉犯刑法第130條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同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林清水等三人均提起公訴,檢方預計10點進行記者會說明。

初步了解,被告林清水等3人身居地方公務要職,負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之法定職責,均知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具有高度危險性,於撤離範圍擴大且紅色警戒發布後,應全力投入災害防救工作,竟罔顧權責機關之一再指示、提醒,廢弛執行「強制撤離」之職務。甚且被告林清水於應全力防災之際,猶耽於植牙私務,更與被告王姓課長合謀偽造撤離數據粉飾太平,被告張姓秘書也配合推諉,致使19名無辜民眾逃生不及慘遭溺斃,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系信譽。

檢方認為,被告林清水3人犯後多所推諉、飾詞狡辯,未曾對所釀致之巨災表示歉意,迄今未見有何悔悟,犯後態度顯屬惡劣。為維護法治紀律及社會公平正義,並撫慰被害人家屬突然遭逢家庭巨變之創傷,建請就被告林清水量處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法定刑度最重之有期徒刑10年,被告張男及王男均量處有期徒刑9年,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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