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期貨失利竟偷國庫金融卡 高雄後指部中士盜轉60萬元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邱姓中士動員士因在外投資失利、需款孔急,竟趁代理出納職務及支援主計會計工作之便,偷走單位的金融卡,並一條龍擅自偽造審核、核定及放行等權限,將公庫內60萬元轉入自己與友人共同管理的帳戶中供期貨投資使用,高雄地院依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邱姓中士(31歲)從去年1月1日到9月11日期間,在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支援主計會計工作,負責經費核銷、登打出納傳票,並曾代理出納人員處理放款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國防部規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應有4層作業控管機制,包含編輯(出納)、審核(會計)、核定(主計主管)及放行(主官),且各層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然而邱姓中士因投資失利,於去年9月4日上午10時34分許,在辦公室內未經主計主任同意,擅自從抽屜偷走主計主任保管、用以出帳的單位憑證金融卡,邱男隨後利用代理出納業務的機會,在無支付憑證下將60萬元匯款指令輸入系統。
過程中,他未經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及單位主官同意,擅自輸入各級人員管理的帳號密碼,一路闖關通過審核、核定系統,最後更同步插入遭竊的單位憑證金融卡並鍵入8位數密碼,完成放行程序,將指揮部台灣銀行帳戶內60萬元轉入邱姓友人的中華郵政帳戶,作為期貨買賣資金,全案因出納人員返隊後發現該筆匯款無對應傳票與核銷資料,察覺有異通報長官而曝光。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酌邱男身為軍人,本應奉公守法,卻為貪圖私利犯案,實屬不該,但念其犯後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已自動將全數60萬元犯罪所得匯回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帳戶。
法官考量其犯罪所得雖達60萬元,但對機關財務影響尚屬輕微,因此最終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60萬元犯罪所得則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