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埤塘的魚是野生的? 自認「地主」告釣客偷魚吃癟
許姓男子在新屋一處埤塘釣魚,自稱地主的楊姓男子發現、阻止並提告,桃園地檢署依竊盜未遂罪起訴;一審認為楊未取得埤塘坐落土地的所有權,判許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埤塘曾供桃園市農業局辦農業博覽會,一般人對埤塘的認知是由國家管理的公共天然景觀,非私人池塘,埤塘裡的魚也被認為是野生的,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桃園有「千塘之鄉」名號,埤塘與水圳綿密,是世界上少有的景觀。
楊姓男子指控,去年7月18日傍晚,許姓男子在光電水塘垂釣,竊取「他的魚」。
許姓男子承認釣魚,但否認竊盜,他認為現場是公園化的埤塘,因此可以垂釣。許說,事發前一個星期,楊確實有制止他垂釣,並表示埤塘是他的,但當時他沒有釣魚,只是向其他釣客詢問「可不可以釣魚?」「有沒有人承租放養?」
律師辯護稱,爭議的埤塘坐落的地號土地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有,楊共有的同段地號土地位於埤塘外的坡地上,且楊出具讓渡書的出讓人也不是地號土地的權利人,楊是否確經讓渡該地及埤塘內魚隻,大有可疑。
高院認為,事發地埤塘坐落的土地所有人為桃園農田水利會與葉姓、姜姓地主,楊共有的同段兩地號土地上為部分步道,且這個埤塘未經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簽訂魚介承購合約。楊到庭證稱,他提出的授權書授權人是葉姓、姜姓地主的繼承人,買賣正進行中,「還沒有買到」。高院認定楊迄今未取得埤塘坐落土地的所有權,埤塘的魚隻養殖權限亦未授權他人。
因這個埤塘曾為農業博覽會展區,展示桃園埤塘地景,發展太陽光電系統,博覽會結束後轉型為新屋環境教育園區,高院認為一般人會以為是由國家管理而非私人所有的池塘,也會主觀認知魚是野生的,認定許無竊取他人動產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