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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管法》修正三讀:新增能源自給義務,400家既有用電大戶不受約束

環境資訊中心

更新於 08月24日10:11 • 發布於 08月24日10:00 • 陳昭宏、環境資訊中心 報導

《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迎來睽違近10年的修法,卻也留下爭議:既有400多家用電大戶被排除在強制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的義務之外。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過程中出現重大轉折,最終版本將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設置義務限縮於「新設或擴建」達一定規模的用電戶,發電與儲能也從「兩者都要」改為可二選一。環團批評,最終版本根本是「照抄工總的版本」,不僅削弱企業能源自給責任,審議過程也缺乏充分社會溝通。

睽違10年,立法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管法所稱能源。此外修法雖賦予企業能源自給責任,但僅限縮在增設用電達一定規模的業者。攝影:陳昭宏

行政院今年5月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0條原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不過草案進入立院審查後,卻出現轉折。經濟委員會於本月5日以修正動議的方式,將適用對象限縮為「新設或擴建用水、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的業者,將400家既有用電大戶排除在外;原本自用發電、儲能兩者都須設置也改為「二選一」。草案隨後完成初審、交付二讀。

就在草案出現轉折的前兩日,工總於3日發布聲明表示,若強制契約容量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將有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受影響。工總認為恐有空間不足及安全疑慮,因此建議適用對象限縮在新設或擴廠投資案,並將「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改為「或」,增加企業選擇彈性。

綠色和平、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民間團體11日赴立院抗議,批評經濟委員會僅以數分鐘通過再修正動議,直接削弱企業自備電力與儲能的責任。他們呼籲,經濟部、立法院應在二讀前召開公聽會,草案也要退回經濟委員會重審。

後續公聽會並未召開,經濟部長龔明鑫20日受訪時表示,新會期將展開,「我們希望下個會期如果三讀也很不錯」。然而,立法院院會在21日當天上午決定排審,下午4點便三讀通過修正。

綠色和平發布聲明批評,最終修法版本「等同照抄工總的版本」,審議過程缺乏充分社會溝通,呼籲能源署後續制定子法時應聽取公眾意見,不可密室協商、偏向特定產業利益。「若政府持續放任用電大戶推卸責任,算力絕不可能轉化成為國力」。

此次修法是能管法自2016年修正後,睽違近10年首度修法。本次修法也將「再生能源」及「熱能」正式納入能管法所稱能源。並要求能源供應業者(如台電)配合政府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相關細節由經濟部另行公告。同時也授權地方政府可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針對企業能源使用、能源產品標示等事項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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