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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車運將吸毒上國道 撞死緩撞車司機!二審仍判8年5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4月08日03:03 • 發布於 04月08日02:44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某貨運公司林姓聯結車司機,去年4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駕駛聯結車上路。結果因為毒品影響反應能力,在國道一號楊梅路段撞上工程緩撞車,車內許姓司機下半身被夾住、大量失血慘死。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將林男重判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8年5月的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肇事的林姓聯結車司機2024年4月7日下午6點到7點之間,新竹縣的公司貨櫃屋內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後,第二天清晨6時13分駕駛聯結車從公司上路。但他一路上就出現多次超速、跨越雙白線、偏移路肩、偏移車道、跨越槽化線、未依標線行駛、行車飄移等違規行為。

當日下午4時19分,聯結車開在中山高南向69.9公里桃園市楊梅區路段,林男因為受到毒品的關係,感官、判斷能力都受到影響,突然偏離車道,撞擊放在最外側車道的工程緩撞車。緩撞車的許姓駕駛正好站在副駕駛座車門及護欄中間,被緩撞車擠壓到下半身,導致許男的頭腹部鈍挫傷併骨盆、左右股骨骨折及大量失血,最後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慘死。

檢警到場,隨即逮捕林男,並對林男進行尿液檢驗,測得結果為安非他命濃度68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9424ng/mL之反應,均超過臨界值10倍以上,甲基安非他命更高達78倍!(行政院公告的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檢驗臨界值均為500 ng/mL)檢方依照「公共危險罪章」中的「毒駕致人於死罪」,對林男提起公訴。一審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審理後,將林男重判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林男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請求高院改判處更輕的刑度。全案於8日宣判,由於林男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量刑因子並無改變,高院駁回上訴,維持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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