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是寫假的!前夫判賠195萬 還要月付5萬到終身
一紙離婚協議,究竟是形式還是法律拘束?一名女子小薰與前夫阿志(均化名)離婚多年後,因對方長期停付約定生活費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協議具法律效力,不僅判阿志須補足積欠款項195萬元,還必須持續每月支付5萬元,直到女方過世為止。
判決揭露,小薰與阿志在2004年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載,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5萬元作為生活費。然而,阿志在2021年4月後即停止付款,長達39個月未履行,累計金額高達195萬元。
小薰主張,該筆費用並非子女扶養費,而是離婚後對其生活保障與精神損害的補償,且雙方並未約定終止條件,理應持續給付。她強調,自己多年來獨力照顧子女,並未再向阿志請求其他財產分配,對方理應遵守協議。
不過,阿志則辯稱,當初約定的5萬元實際上是用於子女扶養費,並非給付前妻個人生活費,且子女現已成年,自無繼續支付必要。此外,他也主張自身經濟狀況惡化,甚至因疫情影響失業、創業失敗,無力負擔原有金額,請求法院酌減至每月5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內容明確記載「贍養費及慰藉金」,並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費5萬元,文義清楚,且雙方多年來確實依此履行,顯見該條款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重要條件之一,應受契約拘束。
法官指出,阿志雖辯稱為子女扶養費,但從協議內容、款項流向及實際履行情形觀察,均難以認定為專供子女使用,且當時也未於子女監護條款中約定扶養費,與一般情形不符,因此不採信其說法。
至於經濟困難的抗辯,法院也不予採納。法官認為,所謂情事變更須屬「不可預料」且「顯失公平」,但阿志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財務狀況已達無法承擔程度,且其名下資產仍相當可觀,不符減免條件。
另外,阿志主張曾代墊子女扶養費逾千萬元,要求抵銷欠款,法院同樣駁回,認為其未能證明該些支出屬於替女方負擔之費用,且女方長期實際照顧子女,亦已履行扶養義務。
因此,法院裁定,阿志須一次給付積欠的195萬元,並自2024年8月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同時須自2024年8月起,每月持續支付5萬元,直至小薰過世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