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續審國防特別條例 保留送黨團協商
記者陳彥陵/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26)日續審國防特別條例草案,經2日討論,相關法案名稱、立法目的、採購項目、經費上限、預算審計與施行期間等項目均未達成共識,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本週召開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國民黨團「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民眾黨團「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歷經2日審查,除各版第2條主管機關、國民黨版第3條採購規劃照案通過外,多數關鍵條文均未通過;召集委員陳冠廷最後裁示,保留送黨團協商。
針對國民黨版本明定民國117年底前須完成軍購交貨,國防部長顧立雄表示,政院版的預算期程長達8年,若按國民黨版通過將造成無法執行的顧慮;軍購是整體、系統性的規劃,不管是軍購、商購或委製,恐將對國軍戰力造成衝擊,同時使戰力產生缺口。
此外,聯席會議散會前,也通過國民黨立委所提的附帶決議,為確保對美軍購交貨期程符合建軍備戰計畫需要,避免延宕影響防衛能量,或因延遲交付導致武器裝備過時不敷需求,依特別條例之採購,政府應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