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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剴剴案二審上訴駁回!劉姓保母姊妹仍判無期、18年 原因曝光了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震驚全台的北市1歲男童「剴剴」凌虐致死案,涉案的劉姓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一審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及18年有期徒刑;高院今(27)日上午9時30分宣布二審結果,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以上訴,相關判決量刑內容也隨之曝光。

高院說明,合議庭審酌剴剴為未滿2歲的幼兒,身體及心理上尚需依附於成年人,惟其生前最後3個月,卻遭劉彩萱2人以非人道之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體及心理上均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復之後果。

高院認為,剴剴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當非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遑論是未滿2歲的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為不利劉彩萱2人之量刑評價。

同時,高院表示,就劉彩萱部分,原審於科刑理由中已具體敘明本案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均較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被告劉彩萱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無期徒刑,原審量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另就被告劉若琳部分,高院也認為劉若琳的犯罪情節重大,但其參與程度較被告劉彩萱為低,故其第一階段之責任刑上限較被告劉彩萱為低,而劃定有期徒刑 19 年,再審酌一般情狀事由後,認被告劉若琳的社會復歸可能性屬於中上程度,得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之責任刑,而量處有期徒刑 18 年,亦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最後,高院強調,原審就劉若琳部分的量刑與檢察官求刑及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意見相同,考量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具有客觀性義務,兼衡劉若琳、訴訟參與人的權益及訴訟經濟,因認檢察官對劉若琳刑度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劉若琳部分量刑過輕,以及劉彩萱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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