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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菲啟動東部海域劃界,台灣應推「三方海上避險機制」

鏡報

更新於 06月07日22:40 • 發布於 06月07日22:40 • 鏡報
日本與菲律賓於2026年5月底宣布,啟動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礁層海洋邊界談判,範圍直指台灣東部海域。圖/翻攝Asia Maritime Transparency Initiative官網

戰略風格/世界特種部隊與軍武資料庫主筆

日本與菲律賓於2026年5月底宣布,啟動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礁層海洋邊界談判,範圍直指台灣東部海域,我國外交部初期表達「予以肯定」後,接續聲明「要求不得損及台灣權益」,並責成駐日代表處進行交涉。

這場攸關台灣海洋經濟命脈的外交事件,究竟會對我國產生何種實質衝擊?釐清「國際法理底線」與「海上執法現實」的差異,是破除社會焦慮並且避免被認知戰的關鍵。

法理底線:日菲雙邊協定為何無法「註銷」台灣的海域主張?

面對日菲劃界,國內最直觀的恐懼是「台灣的海域被瓜分了」,然而這種恐懼是放大了雙邊協議在國際法上的效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的「條約相對效力原則」,條約對未參與的第三國不具拘束力,當台灣、日本、菲律賓三方的地理距離小於400浬時,專屬經濟海域必然重疊,日菲未來的劃界結果,法律意義僅限於「日本與菲律賓之間相互承諾的界線」。

6月3日,我國駐日代表李逸洋會晤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理事長谷崎泰明時,即精準引用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的公開發言:「日菲海洋邊界劃定旨在規範締約雙方,不會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日本官方也承認,這條線無法在國際法上取消或限縮台灣向東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

海上執法的現實:既然「不拘束台灣」,為何產業界仍面臨危機?

既然日本承認協議對台灣無法理拘束力,為何第一線漁民與產業界仍感到強烈危機?這是因為「國際法理的權利主張」與「海上第一線的執法實務」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

日方所謂的「不拘束第三方」,意思是台灣可以繼續「主張」該海域是台灣的EEZ,但在實體海面上,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執法依據是「日本國內法」,一旦日菲畫出界線,日方就會將界線以北視為無爭議的日本EEZ,並依國內法嚴格取締越界的台灣漁船,日艦根本不會理會台灣的EEZ主張。

而這種「重疊海域執法衝突」,台灣在南北兩端面臨完全不同的處境:

1、對菲機制有SOP:

在南方海域,依據2015年《臺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菲國海巡若要登檢台灣漁船,須於執法前1小時通報,且若有扣押情事,在繳交擔保金或罰鍰後3日內必須釋放。

2、對日機制有防護缺口:

許多人誤以為2013年《臺日漁業協議》能維護東部漁民權益,但該協議的核心精神是「在劃定區域內,雙方不適用國內法取締對方漁船」,且該協議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北緯27度以南至八重山群島以北的東海海域,完全不包含本次日菲談判的台灣東部海域。

這正是東部產業界極度焦慮的核心:台灣東部至巴丹群島以北海域,是台灣黑鮪魚、鬼頭刀等高經濟價值洄游魚類的傳統重鎮,台灣漁船未來一旦越過日菲新劃定的界線,將可能直接面對日本國內法的強制執法,且完全沒有《臺日漁業協議》的「免責保護傘」可以當擋箭牌。

外交部論述的雙軌進程:大戰略與實質利益的平衡

在理解上述複雜的法理與執法現狀後,即可客觀解讀外交部在此次事件中的論述進程,並非單純的政策反覆,而是台灣在「國際地緣戰略」與「國內民生護權」之間的艱難平衡。

面對中國頻繁以海警船在西太平洋進行灰色地帶脅迫,美、日、菲正積極建構「小多邊」防禦網;而台灣受限於外交現實,只能透過非傳統安全的默契從旁參與。

外交部第一時間表態「予以肯定,期待和平解決爭端」,其核心戰略目的是向民主陣營傳遞信號:台灣支持印太區域的「規則導向秩序」,藉此與中國單方面武力投射的行徑形成強烈對比。

這在鞏固第一島鏈盟友互信的大戰略上,有其必要性。

然而,大戰略的宏觀論述,無法取代實質的國安與民生隱憂,因日菲談判不僅牽涉海面漁權,更包含「大陸礁層」的劃分。

該海域是各國潛艦進出西太平洋的深水走廊,日菲一旦確立劃界,等同合法主導了該海域的海底測繪與水文探勘權,台灣若在此議題邊緣化,流失的不僅是漁民經濟,更是水下作戰的情報縱深。

此外,在中國海警派遣搭載76mm艦砲的大型艦艇(如岱山艦編隊)進入台灣島東部相關海域進行所謂「執法」,並聲稱就是針對日菲談判而來的局勢下,國內輿論壓力倍增。

外交部與駐日代表處迅速啟動第二波行動,強硬要求日方「不得損及台灣權益」,這種「對外挺盟友規則、對內守實質海權」的雙軌修正,確保了台灣在抗衡威權擴張的同時,不至於在談判桌外失去實質的海洋籌碼。

戰略突圍:防範邊緣化與擴大「第一島鏈」聯防的國家解方

平心而論,日菲劃界雖無法理拘束力,但勢必在國際社會形成「參考慣例」的實務壓力,為了確保台灣東部戰略縱深不被虛級化,我國產官學界應推動以下三項具體作為:

1、阻絕「默示同意」,建立法理存證:在國際法中,長期的沉默可能在未來仲裁時陷入不利,外交部應在日菲談判發布草案與正式簽署等關鍵節點,持續發布不承認聲明,這不是破壞與日菲的友好關係,而是為台灣「從未放棄該海域EEZ主張」留下清晰的法理證據。

2、海巡能量的實體存在:海洋邊界最終取決於執法船艦的航跡。在東部海域缺乏《臺日漁業協議》保護的情況下,海委會與漁業署應常態化調派大型巡防艦前往該海域巡弋,因實體管轄權與噸位優勢的展現,才是維護漁民作業安全、拒絕灰色地帶被蠶食的唯一後盾。

3、推動「三方海上避險機制」(CUES):面對中國海警力量的常態化介入,台灣應化被動為主動。國安單位可透過第二軌道(智庫、半官方對話),向日、菲兩國倡議建立東部海域的「海上意外相遇規則(CUES)」與海巡通報熱線。

這不僅能降低各方執法船艦的誤判風險,更是將台灣海巡力量實質且平順地嵌入美日菲區域安全框架的戰略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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