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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儀社臨時工當人頭 」台中前議員冉齡軒詐領助理費148萬...判4年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台中市前議員冉齡軒將丈夫邱裕明經營葬儀社的臨時工,充當人頭助理,或將助理費低薪高報,共詐領助理費148萬餘元,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至於邱裕明一審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判處2年4月徒刑,二審改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3年8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也駁回確定。

冉齡軒2018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擔任台中市議會第3屆議員,透過邱裕明向葬儀社臨時工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再將臨時工列為人頭助理,或將助理費低薪高報,由助理繳回「薪資差額」,有助理離職後,冉仍持續向議會申報助理費,從2018年至2022年查獲為止,詐領助理費148萬餘元。

檢廉指控,冉齡軒將詐領的公款,用來供兒子生活費,或是支付給宜蘭禪寺張姓師父,幫忙消除家人穢氣、化解劫數,也聘人打掃住處的佛堂,連手機維修、修改裙子,地藏寺每月拜水懺費用等,也都是拿繳回的助理費支應。

二審認為,冉齡軒身為議員應恪遵法令,體察國家補助助理費的用意,誠實報領,卻以虛報人頭助理及浮報助理費用數額方式詐領補助費,且期間非短,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的控管,更影響民眾對民意代表的信賴,應予嚴正非難。

二審考量冉齡軒平時積極執行議員職責,偵查中已坦承犯罪事實主要部分,並繳回犯罪所得,且於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之後又於二審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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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前議員冉齡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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