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修正 提升效率及公共工程品質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昨日指出,去年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透過「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等重點,使政府採購環境更公開透明、更有實質競爭效果,促使優質廠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品質。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邀請工程會主任委員、交通部、國防部、法務部、司法院、勞動部及主計總處就「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以求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專題報告,並備詢。工程會主委陳金德表示,此次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包括「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等修正重點。
陳金德指出,為精進政府採購效率,首先是強化採購資訊的即早公開,並刪除3家投標家數的限制。因此,此次修法採行及早公開採購計畫,並將於修法後擴大公開閱覽範圍及延長等標期等措施,更可促進廠商間的公平競爭。
另一重點則是「提高小額採購金額的上限門檻金額」,以利機動調整小額採購金額,提升機關採購效率。
其次,在「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方面,陳金德說,此次公告修法,期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效力剛性化,使其對機關具拘束力,避免不公平條款衍生爭議,及影響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且透過縮短估驗週期時間,增加估驗次數,以減輕廠商代墊資金壓力,並保障公共工程各級廠商權益。
此外,將「停權效力擴及於相同代表人的其他廠商或新設廠商」,強化防堵惡質廠商,同時,增訂不良廠商重複違規的停權期間合併計算,以解決舊法制度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