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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法制局稱「解釋不具憲法位階」 司法院駁:具有效力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8月08日08:56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8日08:55 • 徐立諺
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圖/報系資料庫)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司法院今(8)日聲明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指出,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司法院提到,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乙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但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是由司法院解釋之。

司法院表示,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參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乙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未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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