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搭捷運撿到人家悠遊卡被告侵占的真實故事?律師解析相關狀況與法條
網傳「搭捷運 被控侵占罪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的貼文訊息,描述回家接到電話「派出所說你在捷運西門站,拿了人家的一張悠遊卡」的狀況。對此 MyGoPen 實際詢問楊朝鈞律師,楊朝鈞表示,行為人在主、客觀上必須共有 4 個要件,其行為才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在網傳訊息中的情況,其關鍵爭議可能落在撿取人「撿取的目的」,至於使用與否可說是一個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但仍舊很難單憑此斷定是否有罪。
搭捷運被控侵佔的貼文
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若拾獲到他人的悠遊卡,收著但並未使用,是否真的會構成侵占罪?
MyGoPen 實際詢問楊朝鈞律師,楊朝鈞表示,若撿取的是遺失物,那可能討論的法條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楊朝鈞解釋,行為人必須有 4 個要件,其行為才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在主觀上:
1. 有犯罪故意。
2. 有不法所有意圖。
在客觀上:
1. 有侵占行為。
2. 侵占的東西須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而犯罪的認定需仰賴證據,楊朝鈞指出,網傳訊息中,關鍵爭議可能落在撿取人「撿取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想要據為己有?還是另有目的?關乎上述要件判斷。
至於網傳訊息中,撿到悠遊卡但「未使用」,楊朝鈞表示,可說是一個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但仍舊很難單憑此斷定是否有罪,畢竟為什麼沒有使用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想先據為己有,之後需要再用,也可能是想要拿到警局以協尋失主。
網傳流言中提到,「 製造侵占罪,就像製造假車禍,是很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詐欺行為」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楊朝鈞表示,若悠遊卡的原主人根本沒有遺失悠遊卡,而是他計畫性地、有意識地放置在公眾場所,等待他人撿取,那張悠遊卡是否還能算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本身就有疑義。
對此,楊朝鈞舉例,最高法院 50 年度台上字第 2031 號刑事判決曾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此外,撿取者是否另構成其他財產犯罪,還需參酌撿取者撿取時的心態,以及撿取後的作為;至於卡主是否構成詐欺,楊朝鈞表示要看個案情節,例如卡主有沒有藉此行使詐術去騙和解金,這部分還有討論空間。
而且除了詐欺罪外,楊朝鈞指出,還可討論卡主是否有構成誣告罪、偽證罪、恐嚇取財罪的可能。但這都需要再了解更多個案事實細節、證據才能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法務部 - 判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031 號
專家諮詢:楊朝鈞律師事務所 - 楊朝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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