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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0萬一毛未還抵押權卻沒了!嘉義女20年未追討 法院判准塗銷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嘉義黃姓女子借出60萬元並設定土地抵押權,20多年後,土地所有權人提告要求塗銷,黃女主張對方至今都沒還錢,怎可要求塗銷。不過,嘉義地院認為,債權請求權15年時效完成後,又逾5年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依法消滅,判准塗銷。可上訴。

判決記載,黃女2005年間借出60萬元,並在相關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日期為同年7月6日,擔保債權總金額60萬元,清償日期為同年10月1日,相關抵押權共同擔保多筆土地。

不料,事隔20年後土地所有權人提告主張,這筆債權清償日期為2005年10月1日,債權人自翌日起即可行使請求權,但至2020年10月1日止,債權請求權已完成15年消滅時效;黃女此後又未在5年內實行抵押權,因此抵押權也已消滅,要求法院判准塗銷。

黃女以書狀表示,當初是透過陳姓友人借出60萬元,並辦理抵押設定,最近陳姓友人過世,才讓借款人「有機可乘」。她主張,原告迄今沒有償還任何款項,錢沒有拿回來,如今抵押權卻面臨遭塗銷,讓她相當無奈。

嘉義地院審理,一般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時效完成;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即使請求權時效完成,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但如果在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仍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也會依法消滅。相關規定目的在避免抵押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使抵押物的權利狀態一直處於不確定,影響交易秩序及抵押人權益。

法院認定,這筆60萬元債權自2005年10月2日起即可行使請求權,至2020年10月1日完成15年消滅時效,黃女之後又有5年未實行抵押權,因此抵押權也一併消滅。土地上繼續存在已消滅的抵押權登記,已妨害所有權行使,因此判准塗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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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60萬還有土地抵押仍失保障,嘉義女長期未行使權利遭判決塗銷。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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