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僑委會回報立院沒有出國考察,不是傲慢 在國外工作就是日常!
Newtalk新聞
僑委會出國費用報告引發爭議,應接受國會檢驗,但若外界將僑委會回報的報表留白就直接推論為機關「傲慢」或刻意規避監督,仍須更充分證據。至於理性討論應區分為:「預算分類、資訊提供及經費使用」三個層次,就是分類是否正確,要查核計畫;資料是否充分,要檢視國會要求;經費有無不當,則須依核銷紀錄與調查結果判斷,不能彼此替代。
首先是,僑委會海外工作的性質,必須放回法定職掌理解。因為就《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明定,任務包括僑民教育、經濟事務、僑團聯繫、僑生與海外青年服務,以及僑民權益維護。因此,赴海外督導文教據點、聯繫僑團或推動僑商合作,本來就可能屬於視察、訪問或開會,不能因為行程發生在國外,就一律認定為預算分類上的考察。
報導用語與預算分類不能畫等號
其次是,部分媒體報導用語與預算分類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因為報導中以「考察」描述參訪學習中心,不足以單獨證明該行程應列考察預算,所以仍應核對核定目的、實際活動與支出內容。同樣地,管控要點列有考察相關原則,表示制度設有規範,不能反推每年必然存在該類案件。不過,僑委會也應說明這項規定如何適用,才能化解外界對文字矛盾的疑問。
換句話說,僑委會回報立院沒有出國考察,並不是傲慢,而是他們在國外的工作,就是日常!
再者是,「特定報表沒有案件」與「所有出國經費均未揭露」是不同命題。我們可以得知,公務機關的出國預算大致可分為視察、訪問與開會,相關報告也得應國會之請提供,並承諾另交指定期間的計畫與經費資料。這是評價事件時應納入的機關回應,但已承諾補件,也不等於補件完成,更不能取代逐案核對。
不應將分類爭議擴張為否定僑務工作
最後筆者想要提醒的是,分類上的解釋即使成立,仍不代表行政溝通已經充分。國會關心的是公帑用在哪裡、是否必要、產生何種成果,以這次僑委會出國經費引起的討論來觀察,國會或許覺得僑委會的答覆並沒有滿足實質監督需求,因此,較妥適的處理,是僑委會應在說明分類差異時,同時提供全部因公出國案件對照表,列明目的、期間、人數、預決算及成果,讓分類成為理解資料的工具。據了解,僑委會在爭議爆發後,也隨即表示在三天內就會提供相關資料給國會,這是很好的回應示範,充分展現公務單位正向回應問題的態度。
從國家對外關係拓展的職能來看,僑務委員會具有跨國社會網絡與公共外交的功能。臺灣正式外交空間受限,海外僑社、僑校及僑商所累積的在地關係,有助於文化交流、經貿連結與社會溝通。因此,這類成果需要長期經營,不能只以出訪次數衡量;但其價值也須透過後續合作、服務改善與計畫成效加以證明。
因此,當前僑委會澄清,應以釐清事實為基礎。個別公務資源爭議應依法調查,報告不足應具體改善;同時,也不宜把分類爭議擴張為對整體僑務工作的否定。國會提出明確要求,機關交付完整資料,媒體區分事實與評價,才能兼顧民主問責與海外工作的持續推展。
(作者為開南大學副校長)
本文獲央廣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