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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賣房虧損……竟可抵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所得 原要繳百餘萬卻大砍45萬

好房網

更新於 11月01日02:52 • 發布於 11月02日03:39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從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述法條第2項規定,得從交易日以後3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民眾房地交易損失100萬,之後交易買賣獲利,本來房地合一稅要繳100多萬元,但因能抵減,最後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

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不過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的損失100萬元,經國稅局提醒後,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本來房地合一稅要繳135萬元,因能抵減100萬的交易所得,所以最後可以以200萬計算,繳交45%房地合一稅,最後只要繳90萬元房地合一稅,少繳了45萬元。

臺北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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