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國道客運拋錨停路肩…沒做「這件事」害撞車 駕駛和國光客運判賠284萬
國光客運張姓駕駛車在國道一號北向7.8公里處,因車輛故障靠該路段外側路肩停放,遭後方擔任保全公司主管的王男的汽車撞上,王男及副駕兩人受有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張未擺放車輛故障標誌、未開警示燈,王男也超速及未意車前狀況,各自負擔50%過失責任,法官判決張男與國光公司要連帶賠償共284萬餘給王男等兩人。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國光客運張姓駕駛2023年1月24日下午5時45分,開客運車沿國道一號往北方向行駛,在北向7.8公里處,因車輛故障靠該路段外側路肩停放,王男開自小客搭載許女下午5時51分經過時撞上大客車車尾。
王男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與粉碎性骨折、右側脛骨近端骨折、左側第6、7肋骨骨折、右側手肘骨折、左手大拇指掌骨骨折等。坐副駕駛座許女右側股骨頭骨折脫位、右側肱骨骨幹骨折、口腔傷口癒合不良併蜂窩性組織炎及膿傷、身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王男主張案發當時已接近傍晚,天色昏暗,該處並無路燈,大客車未在後方100公尺以上處擺放車輛故障標誌,全車未開啟任何警示燈,幾乎看不見,當他看見大客車時,已不及閃避或煞停,自後方追撞大客車車尾。
王男提告求償519萬餘元,包括醫療費用33萬、受傷害住院期間專人看護21萬、因所受傷害無法工作1年薪資損失84萬、精神慰撫金120萬。另因勞動能力減損17%,每月薪資7萬,計算至65歲止,依霍夫曼式計算法,勞動能力減損258萬餘元的損害,總共求償519萬餘元;許女醫療.看護等費用共求償143萬餘元。
張姓駕駛對部分醫療等費用質疑,並指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並未說明鑑定依據,王男傷勢尚可能因復原而有所變化、非永久失能。
張姓駕駛並指出,依交通部公路局網站之計算安全距離方式與煞車距離表格,王男發覺大客車至停止所耗費距離需34.7公尺,顯見王的速度即使及時察覺,亦無足夠距離可供其煞車,王男與張他同為肇事原因、疏失情節相當,王男也應負50%過失責任。
法官說,張男對未放故障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並未爭執;而當時雖為夜間無照明光線,但仍有路上往來車輛車燈照明得以辨識路況,王男警詢時稱當時行車速率約時速80公里,而路肩車道限速時速60公里,王男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
法官依鑑定認為王男和張姓駕駛各應負50%過失責任。判決張姓駕駛和國光客運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賠給王男239萬、許女44萬餘元,共計28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