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槽、鐵皮遮板及採光罩突出… 地主控鄰戶「占用」土地勝訴
徐姓男子控訴前年9月間因鄰戶設置頂樓排水槽、1樓鐵皮遮板及採光罩,無權占用其土地上空,請求拆除地上物外求償不當得利,鄰戶則稱該地為既成道路,相關設施對徐沒有影響,並無損失可言,法官認鄰戶無權占用,應拆除該施設外,依其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算不當利益。
徐男說,鄰戶排水槽、鐵皮遮板及採光罩無權占用其土地上空,侵害其土地所有權的圓滿狀態,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拆除,並將土地返還給他。另依法請求鄰戶給付前5年內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計120萬元及其利息,及返還土地日前給付每月2萬元租金。
鄰戶指出,該土地雖為徐所有,但已成為既成道路,他的建物雖有設施突出於土地上空,對徐不生影響,並無損失可言。他也說,相關設施於前年9月間所裝設,徐請求起訴前5年的不當得利,與事實不符。
台南地院指出,該土地既為徐所有,雖已成既成道路,使用上受有法定地役權限制,除此之外,其他人如無合法權源,不得以通行以外方式,占有使用該土地。徐請求妨害除去即拆除相關設施及返還土地,依法所據。
台南地院表示,經台南地政事務所測繪,被告無權占用該土地,且因各設置物互有重疊,扣除重疊部分,占有面積為3.42平方公尺。又依台南市府工務局函文可知該設置物最早設置日期為前年9月間,自該日起無權占有土地。
台南地院審酌,土地所在位置、工商繁榮程度、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用途等情,認按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算,徐得請求前年9月至起訴日前日即去年3月間的不當得利為95元。另被告迄今仍占用土地,自訴狀送達隔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利益為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