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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憑2秒影片就開罰未禮讓行人? 駕駛提告逆轉勝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06日02:00 • 尹維源

一名男駕駛阿評(化名)日前駕車行經中壢火車站前路口,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被裁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告,直指檢舉影片僅短短2秒,根本看不出行人是否要過馬路,更何況現場施工混亂、疑有人員指揮交通。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阿評於某日下午1時許,駕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與中和路口,遭檢舉「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案經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罰6000元並命參加講習。

阿評主張,當時路口位於中壢火車站前,正值施工期間,路中央設有圍籬、鐵架與交通錐,視線受阻,且無行車或行人號誌,而是由人員現場指揮。他強調,自己在行穿線前3公尺已有減速,畫面中的行人全程低頭滑手機,未移動腳步;另畫面角落僅見「鞋子」卻未見人影,根本無法確認是否有人正穿越。

法院勘驗檢舉影片擷取畫面發現,整段影像僅2秒鐘。從車輛駛近、壓線到駛離期間,站在行穿線旁的行人始終未移動、未踏入穿越道;至於畫面左下角雖出現鞋子,但未見腳步或身影,無法判斷是否有人實際通行。法院指出,依構成要件,須有「行人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且駕駛「未暫停禮讓」始屬違規,本案證據顯然不足。

此外,阿評在申訴階段即提出現場照片,顯示路口施工、疑有人員指揮交通。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事項,卻未進一步向檢舉人調取較長或更廣角畫面;待法院函詢時,檢舉人已表示檔案刪除,無法補證。此一調查疏漏,亦不利於維持裁罰。

法院綜合認定,既然無法確認行人確實欲穿越,也沒有證據排除現場有人員指揮通行的可能,難認阿評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因此,判決原裁罰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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