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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明起2週內從金門帶豬肉品到台灣本島 最高罰1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1月03日12:28 • 發布於 2019年01月03日12:15
金門海邊發現的海漂死豬今天驗出非洲豬瘟病毒,明天起2週內,旅客從金門來台,無論生熟豬肉品都不能攜入到台灣本島,違者將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開罰5萬元到100萬元!(資料照)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金門海邊發現的海漂死豬今天驗出非洲豬瘟病毒,農委會宣布,明天起2週內,旅客從金門來台,無論生熟豬肉品都不能攜入到台灣本島,違者將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開罰5萬元到100萬元!

不分生熟都禁帶

防檢局長馮海東說,明天會修正實施「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規定,明起2週內禁止攜帶「豬肉製品」來台,無論生肉或熟肉,都會依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開罰5萬到100萬元。

防檢局指出,原本的規定是,禁止輸送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至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旅客攜帶經滷、燉、熬熟煮的偶蹄類動物(牛、羊、豬或鹿)肉類產品從金門到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必須經過連續30分鐘70℃以上,或連續3分鐘100℃以上加熱處理,如旅客向本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申請,並由檢疫站人員檢查確認肉類確有熟煮後,即可同意其攜往台灣本島或其他離島。

防檢局動物防疫組長徐榮彬指出,從明天開始,只要從金門攜帶豬肉製品來台灣本島,無論生熟,就會依照違反動傳條例第28條,開罰5萬元到100萬元,明天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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