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6人死刑又遭撤 全推給「警察逼供」
男子湯景華半夜縱火燒死6人,一、二審和更一審皆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今年3月再度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開庭,湯幾乎全盤翻供,聲稱警詢時遭警察「不當對待」、「疲勞訊問」,他是在恐嚇下妥協,另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問他的問題只有「是」或「不是」選項。法官問湯「回答內容都不實?」他答警詢、偵訊筆錄「都不實在」。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指出,先前就調查過湯是否遭不當訊問,但事後證明他根本沒受強暴脅迫。
湯景華(54歲)2014年和「小涼哥」餐廳老闆口角,翁姓顧客見狀出面勸架,卻「公親變事主」被湯提告,法官判湯敗訴。湯懷恨在心,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家樓下,點燃浸滿汽油的報紙,縱火燒機車洩憤。火勢延燒快速,害翁的6名親人被活活燒死,包括14歲的堂妹,翁則因當兵不在家,躲過一劫。
高院更一審傳新北市消防局黃姓火災鑑定承辦人作證,黃證稱起火處為電動機車,火流由屋外往建物上方延燒,不過因電動機車沒有汽油,如果有的話,是「外力介入」。黃說,現場無危險物品,起火地也無雜物堆疊,但事發前監視器卻遭人撥動,若是用其他方式潑灑汽油,不會遺留,「沒有證物不代表案發沒有汽油」。
湯景華堅稱沒縱火,要求拿出科學證據。審判長詢問3月21日凌晨何以自備塑膠桶購買3.77公升的汽油,湯回答「拿來擦拭租屋處的白鐵」,至於23日凌晨2點多騎車外出,是為了丟垃圾、找資源回收處。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就火災原因鑑定人的證據調查程序,沒有依照交互詰問法則,也未讓湯景華、辯護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不合法;原審引用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作為認定湯景華犯罪的證據,卻未於審判期日行調查證據程序。湯否認犯罪,但更一審判決認定起火點只有一處,湯沒有拿報紙沾染汽油或潑灑,也沒有直接對住宅放火,而火勢從住宅外部向內部延燒,是否和目擊證人所稱騎樓電表爆炸有關,原審沒有查證清楚。
另一個重點是,湯景華縱火時,翁正在當兵,沒有住在家裡,湯景華主觀上認知和客觀事實不符,是否應論處對翁犯殺人未遂罪,最高法院也認為更一審沒說明。
湯景華今天開庭時否認犯罪,強調「根本沒有縱火」,指這個案子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法官問「案發時你不在場嗎?」,湯答「我在附近」。
湯聲稱,他在精神萎靡下接受警詢,警察從3月31日早上10點問到4月1日下午3點多,一直叫他認罪,期間還有高官勸說「放火罪不會太重」,要他認一認,也有其他員警說「不認罪有不認罪的處理方式」。湯指警察不讓他服用精神科的藥物,檢察官訊問時,警察就坐在後面,「心理壓力大」。
但法官問「所以你的回答都不實在?」,辯護律師一度想和湯確認,法官則要湯自己回答;湯先說「時間久了,想不起來」,後來又說「都不實在」。法官諭知候核辦。
湯景華和日前縱火燒死親人而伏法的翁仁賢都是在2016年間犯案,兩案皆造成6人喪生,相較翁承認縱火,湯則自始否認,還推稱遭警察刑求逼供,事後被發現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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