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須在監 受刑人自由受限
刑法中有「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及「義務勞務」等名詞,雖然都屬刑罰的一種,但性質大不同,執行方式也有異,最大差別是易服勞役必須在監所內執行,受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社會勞動及義務勞務則在監所外「為社會做事」當作處罰。
易服勞役是指依刑法42條,如果被判罰金刑的被告不能在2個月內完全繳納,可以易服勞役折抵罰金,但須在監所內的工場工作,以每天1到3000元抵繳罰金。
罰金刑則可分為犯罪情節輕微的罰金刑,或重大犯罪在自由刑之外的併科罰金刑。如犯侵占遺失物輕罪,法院判罰金,但無力繳納,就會被送到監所,在工場工作抵罰金。有些重大犯罪被告除被判徒刑還併科罰金,若無力繳納罰金,執行徒刑完畢後,繼續留在監獄內工作抵繳罰金。易服勞役的受刑人期限最長1年,但若是觸犯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金融六法的併科罰金,最長可到3年。
社會勞動則是犯5年以下徒刑的罪,判刑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判刑6月以下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審核通過,以6小時折算1日來執行,不必入監獄,但為達矯正效果,以「勞力付出」為主。
義務勞務是檢察署偵查犯罪中,凡犯本刑3年以下的罪,檢察官審酌認為可緩起訴時,諭知義務勞務的時數,可依被告專長來執行,藝人陳喬恩酒駕緩起訴,拍攝反毒宣導影片,就是一種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