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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加重判多少 大法官要求查16項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02月22日13:08 • 發布於 2019年02月22日13:09 • 鏡週刊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不違憲,但讓法官有裁量空間,累犯今起將不再一律加重,法官可視累犯被告是不是弱勢、是否情有可原,決定要不要加重,大法官同時也要求法官針對被告是否為累犯、是否情可憫恕、應否減刑、刑責輕重、有無自首、被告品性、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共16項事由,在科刑資料調查及辯論時進行調查,判決時具體說明量刑理由,以保障被告人權。

**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並未宣告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違憲,僅是指出現行制度不論累犯告是否「情堪憫恕」、「情輕法重」一律加重的規定違憲,因此將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仍是要針對被告的前科進行調查,以確定被告是不是累犯及以前案的犯罪情節是否重大,若被告是累犯,再依據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決定要不要加重其刑。

大法官針對累犯的科刑資料與調查與辯論,也明確在解釋文中,要求法官應調查更多,解釋文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對累犯者加重本刑涉及科刑,僅規定科刑資料調查時期,應在罪責資料調查之後,並讓當事人對科刑範圍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及科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均付闕如。

因此,大法官為了讓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要求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針對《刑法》第47條及第57至62條,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

上述法條要調查事項,分別是被告是否累犯、是否情可憫恕、應否減刑、刑責輕重、有無自首、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程度、危險或損害程度、犯罪後態度共16項,由法院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後決定是否加重其刑,相關機修法時,也應依大法官意旨進行。

累犯加重判刑 大法官認定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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