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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登場 內政部「尊重法務部」:若合法將配合戶籍登記

風傳媒

更新於 2017年03月24日01:12 • 發布於 2017年03月23日14:07 • 焦家卉
同婚釋憲案,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表示尊重法務部意見,但未來若同性婚姻合法化,戶政機關將配合辦理相關戶籍登記。(資料照,蘇仲泓攝)

大法官會議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同性婚姻言詞辯論,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表示尊重法務部意見,但未來若同性婚姻合法化,戶政機關將配合辦理相關戶籍登記。

內政部針對戶籍登記表示,身分關係之法律要件,均由各相關法律所規範。例如,認養、收養、結婚、離婚等由民法所規範;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等由原住民身分法規範。

然而,內政部對於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案,依前揭法務部函辦理,而民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所以有關同姓男女間得否為結婚登記,內政部依民法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辦理。關於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內政部則尊重法務部意見。

內政部表示,戶政事務所受理結婚登記案件是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及法務部等相關函釋審認。內政部僅規範結婚應為戶籍登記之程序,而結婚的實質要件則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至於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內政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內政部接著舉例,台灣舊時婚姻關係的形式為一夫多妻制,在日據時期,仍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配偶,甚至存在招贅婚姻,依照當時民事習慣,夫納妾不構成犯罪或是訴請離婚的理由。台灣光復後,不容納妾行為。因此,1985年時民法修正禁止重婚,1998年廢除贅婚制度。然而戶籍登記上有關婚姻身分關係的記載,皆按當時法律即習慣所辦理。內政部說,未來若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同性婚姻),且須辦理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自將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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