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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馬太鞍洪災究責/光復鄉長緊咬徐榛蔚 花蓮縣府列10大疑點嗆中央:政治性卸責地方

鏡週刊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花蓮光復鄉馬太鞍溪堰塞湖去年受風災影響溢流,釀19死、5失蹤悲劇。(翻攝自花蓮縣政府官網)

本刊今(27日)報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案,經花蓮檢調追查,背後竟是一連串人禍,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因「撤離報表全造假」遭聲押,承辦人等指證他亂填數字、從未落實逐戶撤離,偵訊時林清水緊咬縣長徐榛蔚才是地方救災指揮官,不能只究責他一人。檢調已鎖定4大缺失,件件均指向花蓮縣政府監督不實,且未確實督導疏散,究責層級恐持續向上,花蓮縣政府稍早透過新聞稿列10大疑點,再度狠嗆中央「政治操作模糊真相、卸責地方」。

花蓮縣政府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近期部分媒體及特定人士持續將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責任片面歸咎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嚴正駁斥相關說法,並重申本案關鍵事實與法定權責,社會各界應回到法規與事實本身,勿再以政治操作模糊真相、卸責地方。

一、依法各級政府分工,公所為第一線疏散撤離主責,並非僅為「配合單位」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指稱「《災害防救法》強調法定地方指揮官為縣長,鄉公所僅是配合單位」之說法,花蓮縣政府嚴正駁斥,強調與現行法規明文規定不符,已明顯誤導社會大眾。其中依《災害防救法》第10、11條明文規定,鄉公所防救會報召集人由鄉長擔任;同法第35條,行政院及縣市政府共同有協助督導之責。另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之應變作業程序,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實際執行第一線疏散撤離,通知村里疏散撤離,並將疏散情形回報縣政府登載中央災情系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則依法負有協助研判、資源整合與統籌協調之責。依法而言,公所非僅是「配合」單位。

另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均須依法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該層級首長擔任指揮官;鄉層級之法定指揮官即為鄉長,依法負責轄內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災情通報等第一線應變作為,無所謂僅是「配合」單位之說。

二、依規定中央須「七部會共同輔導」,卻遲至10月中才完成疏散計畫

8,000餘人災害撤離規模為台灣首例,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有關疏散計畫及及災防資源建檔,依規定須由農業部、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原民會等七個中央部會共同輔導地方政府完成。然而實際上,中央直到10月16日在中央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政委主持跨層級會議下,才完成「8,000餘人規模」疏散撤離計畫草案,並於10月18日才首次進行實兵疏散演練。災害發生前,中央未盡責如次大規模的實質輔導與整備。

三、《災害防救法》明定中央應主動支援,卻未見擴大防災配置

依《災害防救法》第35條規定,除地方政府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面對史無前例、短時間內暴增至8,000多人之撤離需求,中央卻未同步擴大人力、軍卡、交通及後勤支援,事後反將執行壓力完全推給地方,明顯違反法律明文「主動」之規定。

四、未施放海嘯警報,錯失關鍵30分鐘黃金疏散時間

依災前整備會議,花蓮縣政府由秘書長於8月11日等多次會議強調,當堰塞湖發生潰壩或重大溢流風險時,「農業部也必須《施放海嘯警報》」,以強化警示效果。然而災害發生當下,中央未施放海嘯警報,導致民眾對災害嚴重性認知不足,錯失至少30分鐘的黃金疏散時間,此一關鍵決策失誤,中央責無旁貸。

五、馬太鞍溪兩處開口堤防補強不足,繼康芮颱風後再次潰堤

馬太鞍溪屬中央管河川,開口堤防之補強與防洪能力,依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災害整備會議,地方政府也多次強調兩開口堤之風險,縣府秘書長亦示警「如果潰壩等於山洪爆發,經濟部九河分署的馬太鞍溪開口堤必須補強,且強度一定要夠」。然繼康芮颱風後,樺加沙颱風再次潰堤,直接衝擊光復市區,顯示中央補強明顯不足。

六、中央管河川長達9年未疏濬,僅兩次為縣府主動申請

馬太鞍溪為中央管河川,然長達9年未見中央主動積極疏濬紀錄,僅有兩次疏濬係花蓮縣政府主動向中央申請後才得以執行。長期河道淤積、通洪斷面不足,早已是結構性風險,中央長期怠於處理,難辭其咎。

七、丹娜絲颱風後中央一再對外傳遞錯誤風險訊息

在丹娜絲颱風後,依公開資料顯示,於8月13日立法院朝野協商、8月26日立法院質詢時,行政院長卓榮泰及農業部長陳駿季多次對外宣稱「無立即危險」、「10月底才會溢流」等訊息,嚴重影響地方與民眾誤判風險,事實證明與後續災情嚴重度完全相反。

八、中央估計影響人數反覆,災前2日內突增逾11倍

中央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範圍與撤離人數之專業評估,前後反覆不一,且於災前短短兩日內急遽放大,對防災工作造成重大衝擊。依林保署歷次傳達予地方政府之資料顯示,自7月26日發布緊急通報單初報以來,8月6日評估影響150戶;8月12日評估撤離三鄉鎮五村里共259戶697人;9月17日更再度下修致災風險,評估光復鄉3村58戶45人。然而至9月21日,農業部仍建議180戶,內政部另行委託研究且最終內政部長劉世芳裁示下,改「依NCDR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套圖1800戶版本(約8000人)」,至晚間19時才取得中央套圖資料,與原8月12日撤離259戶(約690人)相比,匡列人數增加11倍之多,也是台灣史無前例撤離規模。在中央專業判斷與撤離建議多次大幅修正、且短時間內劇烈變動的情況下,事後卻將疏散困難簡化為地方執行不力,顯非基於事實與法制的檢討,亦無助於制度精進與防災改革。

九、縣府依據中央緊急通報內容依法執行災防工作,無媒體報載草率結案

縣府強調,自9月21日11時林保署第九次緊急通報單(編號續8)發布黃色警戒後,縣府即依法要求鄉鎮市公所啟動預防性撤離作業。9月22日農業部林保署發布第十次緊急通報單(編號續9)紅色警戒,縣府亦依《災害防救法》要求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強制撤離作業。縣府嚴正駁斥報導「中央連續9度下達必須立即疏散警訊,花蓮縣政府卻僅以已知悉草率結案」與事實不符,以錯誤資訊製造社會混亂,無視防救災各層級人員努力的客觀事實,呼籲外界有關未經證實訊息,無轉傳或不當轉述。

十、徐縣長災前預先部屬前進指揮所 要求三鄉鎮全面停止危險區域活動

9月23日堰塞湖潰決當天上午,縣長徐榛蔚再次要求以最壞情境進行應變準備,包含預置清淤及大型機具、醫療應變站、食物調配、調度兵力與規劃交通封控,裁示各單位「要做未來的處置作為」,縣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規定設置前進指揮所。徐縣長更於會議上明確要求三鄉鎮全面停止危險區活動、完成避難與收容整備,當日會議林保署花蓮分署長黃群策、光復鄉長林清水、萬榮鄉長梁光明及鳳林鎮代表等皆有參與,明確知悉縣府要求撤離危險區域指示。

花蓮縣政府重申,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均須依法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該層級首長擔任指揮官;花蓮縣政府面對災害,始終依法行政、全力救災,對於該負責任絕不迴避;但對於中央法定職責未履行、事後卻政治性卸責地方的作法,縣府無法接受。目前本案已由檢調機關偵辦中,花蓮縣政府對全案依法接受檢視與調查,如有應負之責絕不迴避。縣府亦嚴正呼籲,相關調查應依法一視同仁,全面釐清各級政府之權責歸屬,唯有在事實基礎上誠實檢討、完善制度,方能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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