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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修法擬刪「無過失」條件 政院性平處支持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4月23日02:35 • 發布於 04月23日01:47
經濟日報

行政院與朝野立委提案擬修法贍養費制度,有關提案修法刪除現行「無過失」條件,增訂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請求贍養費態樣之一,透過贍養費請求條件之放寬,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之基本生活需求,政院性平處表達支持。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有關贍養費制度,行政院修法主張,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另增訂夫妻之一方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

行政院性平處書面報告回應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範具密切關聯性之草案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部分。

依照CEDAW明定,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解除時,均有相同權利及義務;雙方在財產之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及處置方面,不論係無償或收取價值酬報,皆具相同權利。

CEDAW指出,過錯離婚制度可能會以「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之條件,締約國應修改將離婚理由與經濟後果相關聯之規定,並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之貢獻進行補償。

CEDAW強調,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之財產做出之非直接貢獻,包括非金錢貢獻之價值;對可分割婚姻財產所做之非資金貢獻進行估值,包括家務及照顧家庭、失去之經濟機會與對配偶之職業發展,及其他經濟活動與人力資本發展之有形或無形貢獻。

CEDAW表示,指導原則應由雙方平等分擔與婚姻關係解除有關之經濟利害關係,且配偶共同生活期間角色及職能分工,不應對任何一方造成有害之經濟後果。

行政院性平處提到,現行民法第1057條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為限,始得請求贍養費,將過錯與婚姻解消後之經濟後果不當聯結,與CEDAW規範意旨不合。

針對政院與立委提案修法,刪除現行「無過失」要件,部分草案並增訂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請求贍養費態樣之一,將可透過贍養費請求條件之放寬,實質補償一方對婚姻家庭之貢獻,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之基本生活需求,俱與國際公約規範方向一致,政院性平處表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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