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 桃議員舒翠玲夫婦判1年獲緩刑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舒翠玲被控長期以母親、兄長等親友擔任人頭,詐領助理費980萬餘元,2020年12月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舒翠玲確有聘用助理但低薪高報,昨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1年,舒因坦認犯行,諭知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可上訴。
舒翠玲昨僅回應「尊重法院判決,謝謝關心」。桃園地檢署回應,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上訴。
桃院審理多年,法官認為舒翠玲擔任桃園市議員期間,張姓丈夫擔任其助理,綜理雜務及人事,陳姓助理、舒姓助理也有擔任助理事實,並非人頭,不過陳申報的薪資高於實領薪資,因此認定舒翠玲夫婦與陳姓助理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舒與其夫都處1年徒刑,可緩刑3年,陳姓助理判3月可易科罰金。
另,法院也算出舒翠玲在涉案期間支出助理費共1188萬6250元,高於桃園市議會於同一時間補助助理費總額868萬2726元,難認有詐取助理費之主觀犯意。至於另名被告林姓助理有負責處理議員在外活動,且有受領薪資,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