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本喬質疑京華城案「文件色差變造」 北檢駁:有法院收發章戳證明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4日庭訊後請承審京華城案的合議庭法官注意,北檢承辦檢察官林俊言去年10月前往他住院的病房,在沒有錄音錄影的情形下恐嚇他。隨後,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在臉書發文表示,這讓他想到今年3月間北檢被質疑此事時,曾拿出一份可疑文件,質疑該文件看起來像是變造過的?台北地檢署今(18)日表示,有「法院收發章戳」、「法院回函北檢的公文」,絕無所謂變造日期情事,請外界勿再恣意捕風抓影、企圖帶風向影響輿論並斲傷司法公信力。
翟本喬上週在臉書發文質疑,北檢3月18日新聞稿後方檢附的函文右上方蓋章部分,日期特別白,有色差,疑似變造。
對此,北檢今表示,3月18日發佈的新聞稿所檢附本署113年10月23日北檢力端113偵30939字第1139108445號函,該通知函(稿)上的台北地方法院「收發章戳」,是北檢於去年10月23日發函送到法院收發室,法院收受通知函正本後,在通知函(稿)上,蓋用同日期的收發章戳,表示法院確實在同一日期收到本署通知函,也作為公文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證明。
台北地檢署為證明沒有變造日期,日前發函北院調取收受該通知函的紀錄,台北地院也於8月14日回函北檢。北檢表示,依法院回函檢附的「113年10月23日」收發室收文、傳送刑事科電腦畫面截圖、收文傳送清單、刑事科送件簿等資料,均可證明北檢通知函確實是在「113年10月23日」送到北院收發室,且北院收發室的內部收文序號為「25501」,收案時間為去年10月23日下午14時59分,與北檢通知函(稿)上蓋「113年10月23日」的法院收發章戳作為送達證明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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