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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稅、贈與稅?運用8方法,合法節稅、降低稅率 (精簡字數、視覺好閱讀)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2020年05月26日02:39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6日02:28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每年5月你收到稅單會不會心痛?你會不會想要少繳點稅? 多數人年年心痛、年年疑惑,但是從不採取行動。本文解決你陳年的「痛」和「疑慮」,讓你知道個人所得稅制是怎麼一回事,也讓你知道如何合法正確的節稅!

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

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

目前遺贈稅已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累進稅率,最高20%。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務必善用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和婚嫁贈與的100萬元免稅額度。

分年贈與,對於財富傳承具有二個節稅效果:

(1)創造免稅額:

1,000萬元的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20萬元的免稅額,仍需繳納數十萬元的贈與稅;若是有計畫地分年贈與,創造多次的220萬免稅額,即有可能免贈與稅或降低贈與稅。

(2)降低適用稅率:

目前遺贈稅採累進稅率,依遺產或贈與金額的高低,稅率可分為10%、15%、20%。透過計畫性地分年贈與,可以降低單次贈與的金額,可降低贈與稅適用稅率。此外,透過分年逐步贈與,父母最後所剩的遺產金額變低了,遺產稅也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有計畫地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搭配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對於多數家庭來說,已足夠移轉大部分資產,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

壓縮財產價值

依照《遺贈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且「時價」不見得等於「市價」。

舉例來說,不動產、未上市櫃股票的時價往往低於市價,以市價買進,時價計稅。如果能善用兩種價格的差異,壓縮課稅財產的價值,即可降低遺產及贈與稅。

有些人會採取更積極的作法,將應稅財產(如現金)直接轉為免稅財產(如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但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等財產之所以免遺產稅,均有其立法理由。例如農地免徵遺產稅,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繼續作農業使用。

若高齡或重病時購買農地,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由動機、身分背景、年齡、健康狀況等條件判斷購買農地的目的,若不符合當初免稅的立法意旨或實質經濟事實關係,這筆農用之農地還是可能被核定計入遺產總額。

附有負擔贈與

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當受贈人取得財產但也負擔額外義務時,只要該負擔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就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淨額。

1. 該負擔需具有財產價值。

2. 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

3. 該負擔不能是向第三人為給付。

4. 負擔之金額不能超過該贈與財產的價值。

附有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形式是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此時的附有負擔可以是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尚未償還的貸款。

購買不動產再贈與雖然已經能夠透過壓縮財產價值來節稅,如果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更可以加強節稅效果。例如,父母購買後再贈與給子女的不動產市價3,000萬元、不動產現值1,500萬元、自備1,720萬元、貸款1,280萬元,那麼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將不用繳贈與稅。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500萬-220萬-1,280萬

=0元

以附有負擔贈與方式節稅,要特別注意受贈人(子女)必須有能力負擔這筆貸款,並且日後確實由受贈人(子女)還款。若子女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國稅局可能不認可貸款當作贈與稅扣除額,將視同於不動產贈與給子女,要繳128萬贈與稅〔(1,500萬-免稅額220萬)× 稅率10%〕。

就算子女有收入,但是父母如果擔心子女負擔太重,可以搭配分年贈與資金給子女用以償還房貸,而不要由父母一次性代償房貸,否則代償房貸會視為另一筆贈與,按償還金額課徵贈與稅。

最後,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雖然可以節贈與稅,但對日後出售不動產時的所得稅的影響也應同時評估,以免因小失大。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申報遺產稅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換句話說,如果夫妻兩人個別的婚後財產金額差異大(如一人有數億家產,另一人財產約千萬),按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的觀念,當高資產者過世時,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的節稅效果就會相當驚人。

最後,遺產稅申報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一定要在稅局核發完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然將被追繳稅款。

生存配偶取得財產後,應盡早進行節稅規劃,不然實質上可能無法真正節稅,只是變成「遞延課稅」。

善用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如先前章節介紹,以保險作為財產傳承的工具,具有多重優點,務必善用保險作為家族財富傳承及節稅規劃。常聽到的保險免稅,指的是保險給付滿足以下條件時,不計入遺產總額。

1. 以「身故」為條件的保險給付。

2. 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

3. 須有「指定受益人」。

4. 須為「國內保單」。

應特別留意的是,保險並非完全免稅,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例如,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並無死亡給付,保單價值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外,對於投保大額保單的讀者來說還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金額在3,33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最後,變更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代繳保費或代償保單借款,均涉及贈與稅。

保險給付雖然免遺產稅,但保險其實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等複雜的稅務議題,且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誤觸「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不可不慎。

隔代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及子女,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應由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隔代繼承」是利用《民法》中拋棄繼承的規定,子女們全數選擇拋棄繼承,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輩取得繼承權。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及其子孫皆滿20歲,老王於108年過世,其子(如下圖甲、乙)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如下圖A、B、C),即為「隔代繼承」。

財富傳承節稅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8個方法,合法正確免繳稅或降低稅率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贈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隔代繼承」並無法增加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隔代繼承」的節稅效果,在於以下兩點:

(1)少繳一次遺贈稅:

祖父母輩一次就把財產傳承給孫子女輩,省去未來子女再傳給孫子女那一段的遺贈稅及其他財產移轉稅負(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2)降低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孫子女輩的收入通常較子女輩低,孫子女持有財產期間所產生的所得,可望適用較低的綜合所得稅率。

最後,規劃隔代繼承時,最好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分配遺產,以避免不必要的家族糾紛。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

多數民眾手中或多或少都持有一些股票,若是企業主,更是持有大量的自家公司股票。生前就贈與股票給子女,不留待繼承,有以下幾個優點:

(1)充實子女財力:

即早移轉股票給子女,未來股票孳息將直接配發給子女,可透過股利收入充實子女財力,有利於日後其他財產的傳承。

(2)降低股利的所得稅及父母的遺產總額:

由於贈與後的股利已非父母的所得及資產,有機會降低股利的所得稅及父母未來的遺產總額。

(3)擇時逢低贈與:

未上市櫃股票的計價方式是按照公司帳面淨值計算,而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是按照收盤價計算。股價起起伏伏,若是生前挑選股價低檔時贈與,將可節省遺贈稅。

有些公司老闆基於股權不宜隨意移轉考量,會選擇「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手上仍保留母股,只贈與股利的部分。

財富傳承節稅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8個方法,合法正確免繳稅或降低稅率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為委託人,因為利益仍屬於委託人自己所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他益信託」,指受益人非委託人,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課徵贈與稅。

然而,企業每年分派的股利並不固定,訂定信託契約時,根本無法得知未來信託期間發放股利的價值,那麼又該如何對孳息課贈與稅呢?

為使信託期間的孳息課稅有明確依據,《遺贈稅法》第10條之2明定,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作為本金的現值。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本金終值)與本金現值的差額,作為孳息估價的依據。

此項規定的意涵是,假設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信託期間每年的孳息報酬率,因此只要股票殖利率高過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多出來的部分課不到贈與稅,比起領到股利再贈與給子女,更有節稅效益。

舉例來說,父母想要將未來5年的股票孳息贈與給子女,於108年將時價3,000萬的股票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5年後信託期間屆滿再由父母取回本金。孳息他益部分,贈與稅該如何計算?

(1)依信託成立時的「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108年為1.04%)複利折算現值:

股票本金現值=3,000萬 × 0.9496【即( )5】=2,848.8萬元

(2)股票時價3,000萬減去本金現值2,848.8萬,得到股票孳息價值:

股票孳息價值=3,000萬-2,848.8萬=151.2萬元

以這個案例來說,無論未來5年實際發放的股利金額是多少,孳息他益的贈與總額都是151.2萬元。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的節稅效益在當今低利率的環境下更為明顯,因為利率越低,計算出來的贈與總額就越低,相對的套利空間就越大。

股票殖利率越高,相對的套利空間也越大。「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除了可省下一筆贈與稅,由於股利所得人由委託人(父母)變成受益人(子女),還能達到分散股利所得的效果,節省所得稅。

雖然「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的節稅效果大,但執行有許多細節應留意。例如信託契約,應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或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此外,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才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將訂約時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都會被國稅局視為不當避稅,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補充說明: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之執行措施

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知悉」或「有控制權」之要件時,非僅以委託人具有內部人身分(例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為唯一判斷標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審慎查明課稅事實並負舉證責任,俾正確核課稅捐,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100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004525990號函)

以公司名義持有資產

財產,不一定要以個人名義持有,也可以「公司」名義持有財產,即由「個人直接從持有資產」變成「個人持有公司股份再間接持有資產」。以「公司」名義持有財產進行財富傳承,有以下幾項優點:

(1)節稅效益

個人名義持有財產,持有期間的資產開發或管理費用,在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幾乎難以減除費用,但以公司名義持有財產,可以列報相關營業費用。

此外,贈與或出售土地,需要課土地增值稅。若以公司持有土地,透過轉讓公司股份而非直接轉讓土地,即可免課土地增值稅。

(2)易於管理、開發或處分資產

土地或房屋經過幾代繼承後產權分散,越來越難以有效利用;若以公司持有,縱使股權分散,只要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多數決議便能開發或處分公司名下資產,較個人持有更易於管理運用名下資產。如果搭配閉鎖性公司制度,更能防止家族資產流落外人。

雖然以公司名義持有資產有上述優點,但也同時喪失了個人繼承土地時免土地增值稅的好處,因為此時繼承的財產是公司股權,而非土地本身。最後,以公司名義持有管理資產,應注意避免不當避稅,致遭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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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圖解個人所得、房地產、投資理財、遺贈稅(2020年最新法規增訂版)》,財經傳訊出版,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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