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遭灌酒性侵30分 關鍵對話流出...法官判無罪
桃園一名女子小晴(化名)控訴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的男子阿翔(化名),涉嫌在租屋處內對她強行灌酒,並利用體型優勢壓制、掐脖進而強制性交得逞,檢方偵查後依法將阿翔起訴。然而,桃園地院調閱兩人關鍵的通訊紀錄以及比對驗傷報告等紀錄後,認定女方說詞存有重大瑕疵,在缺乏實質積極證據的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裁定阿翔無罪。
對話紀錄成鐵證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翔與小晴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透過交友軟體相識,隔日便相約在深夜見面,阿翔以借用廁所為由進入小晴的租屋處。小晴指控,對方進屋後便拿出自備的調酒強逼她飲用,隨後不顧她哭喊抗拒,堅稱「我不要、我不想、我很痛」,強行侵害長達30分鐘。
然而,法官調閱兩人的通訊紀錄發現,小晴在案發當晚曾主動傳簡訊給阿翔稱:「欸,我分手了」,並主動提供碰面地點,甚至在對方快抵達時詢問:「可以穿睡衣不化妝嗎,已累癱」。法官認為,這與小晴開庭時宣稱「當天碰面只是為了要詢問保健食品」的說詞嚴重不符,若僅是詢問保健食品,根本不須要提及分手隱私,並詢問要不要穿睡衣。
驗傷毫無紅腫!第一時間報案稱騷擾
除對話紀錄與說詞大相徑庭外,小晴指控過程中遭男方用力掐脖子與狠抓頭髮,但醫院的驗傷診斷書顯示,她的頭部、面部、頸部及肩部,完全沒有任何遭受暴力壓制所留下的紅腫或外傷痕跡。
其次,小晴聲稱脫身後立刻報警,但警方調查發現,她打電話時是以「有人跟蹤騷擾」為由報案,當警察趕抵現場詢問是否需要其他協助時,她甚至當場回覆「先不用」,並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吐露遭逢性侵之事。
證據不足判無罪
檢方雖傳喚小晴的同事作證,但同事坦言所有情節皆是隔天聽小晴轉述才得知,本身並未親自見聞,法官認定這屬於傳聞的「累積證據」,不具備獨立的補強實證效力。至於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提出的司法報告,雖顯示小晴確實有焦慮與失眠等創傷後壓力症狀,但法官細讀諮商紀錄發現,小晴當時正因工作轉換,且深陷「遭前男友持續糾纏、聲請保護令、出庭」等多重生活壓力中,報告也載明其情緒及心理反應,尚有其前男友糾纏、分手及工作轉換等因素在內,無法證明創傷是由阿翔的行為造成。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被害人必須有其他堅實的補強證據,本案除了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外,完全無法舉證被告有違反女方意願之情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最終判決阿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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