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核准就信託脫產?名下剩1615元土地 法院命撤銷登記
一家融資公司指出,債務人阿瑜於向其申請貸款獲准,不料,隨即就出現繳款異常。進一步清查發現,阿瑜將名下持分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移轉至友人小荷(均化名)的名下。該信託同日並設定最高限額100萬元抵押權,以擔保對第三人之民間借款。
判決書揭露,融資公司主張,該信託行為已大幅減少阿瑜名下財產,影響其債權清償,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請求法院撤銷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小荷塗銷登記。
阿瑜辯稱,此為實務常見的「信託讓與擔保」,目的在協助家人資金週轉,並非惡意脫產。他強調,自己後續仍持續還款,且現有穩定工作並接受強制扣薪,足證並無逃避債務之意。
小荷則是表示,該不動產僅持分四分之一,若直接法拍恐僅剩市價五、六成,甚至低於第一順位抵押權,反不利債權人;由受託人處分或提起分割訴訟,反而較能創造價值。
不過,法院審酌指出,依民法第244條及最高法院見解,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是否構成詐害債權,應以處分當時債務人剩餘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為準,而不以其主觀上是否惡意為必要。
法院調查發現,信託移轉後,阿瑜名下僅餘價值僅1615元之低持分土地,幾乎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換言之,原本屬於全體債權人共有之責任財產,經由信託移轉後,阿瑜對該不動產已無參與分配可能,受償機率顯著降低。
法院直言,即便信託具有融資或擔保目的,也不能以此犧牲既存債權人之權益。法律價值取向在於保障債權人,而非優先維持信託外觀穩定。至於債務人是否仍有工作能力、是否持續還款,均不影響詐害行為之成立判斷。
日前依法宣判,撤銷阿瑜與小荷所為之信託行為,以及後續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小荷塗銷不動產登記,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