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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26日10:24 • 發布於 01月26日09:03
前行政院秘書處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商鄭明嘉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幹部,涉嫌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從事教職的前行政院秘書處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要求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高檢署今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起訴2人,並對鄭求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接押庭,法官當庭裁定2人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鄭男2008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

鄭明嘉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國從事教職的胡鵬年,利用胡為求保全在中國教職弱點,安排胡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由陳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我現退役軍人,更鎖定初入政壇的各黨派年輕世代,掌握各級黨政部門及民意機關內密訊息及機密資訊。

檢方查出,鄭、胡多次返台從事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涵蓋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並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陳面晤,再由陳予以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案經偵查終結,檢方以鄭、胡犯「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並審酌鄭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以示懲儆;胡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

高檢署今將鄭、胡移審至高院開接押庭,共諜案台商鄭明嘉進法庭時沒戴口罩,離開時戴著口罩。據了解,胡鵬年向檢方認罪,但卻在高院向法官翻供,稱自己沒犯罪,最終法官裁定2人羈押禁見。

高院法官訊問後認定,被告胡鵬年、鄭明嘉犯罪嫌疑均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及滅證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羈押禁見。

台商鄭明嘉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幹部。(記者楊心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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