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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雨刷」蔡政宜洗錢225億免回籠 橋檢搬憲法反擊橋院:檢察官難道不如律師?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辛啓松
嘉義縣議員蔡政宜被控經營跨國洗錢225億元案件,引起橋頭地檢署與橋頭地方法院在法律見解衝突。資料照片

「雨刷」嘉義縣議員蔡政宜,被控經營跨國洗錢水房、經手金流高達225億元。橋頭地院上個月30日「處分」蔡政宜30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橋頭地院合議庭今(5日)裁定維持受命法官「處分」3000萬元交保,不得抗告。橋頭地檢署晚間表示「無法認同」,強調有權提出「準抗告」,引用了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檢察官是訴訟當事人,又是國家公益的代表人,若無法提出準抗告,完全不符合憲法判決的精神。

針對橋頭地方法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檢察官對蔡政宜羈押的聲請,橋頭地檢署晚間表示完全無法認同。檢方主要提出以下三點主張,認為他們絕對有權利提出「準抗告」(即要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一、根據法律座談會共識,檢察官應有聲請權:檢方指出,依照2019年一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法律應該賦予檢察官針對這類處分提出異議的權利。檢察官認為,可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16條,讓檢察官也能站在合法的主體地位,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或撤銷受命法官所做的交保處分。

二、法院「標準不一」,裁定理由自我矛盾:橋檢對橋院的「雙重標準」感到不滿。同一個案件中,另外兩名被告(蕭男、李男)當初獲准交保時,檢察官也提出準抗告,當時法院是用「理由不充分」為由駁回,代表法院那時承認檢察官有權聲請。

但這次針對蔡政宜,法院卻改口說檢察官「不是受處分的人,根本沒權力聲請」,直接從程序上駁回。檢方認為,同樣性質的案件,法院兩次的裁定理由竟然互相矛盾。

三、憲法法庭已放寬限制,檢察官不應被排除:檢方引用了依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主文所示。該判決指出,連被告的辯護律師都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出準抗告。檢方主張,檢察官身為訴訟的當事人,又是國家公益的代表人,如果連律師都能提,檢察官卻被排除在外,這完全不符合憲法判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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