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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沒牽繩嚇「倒」路人 飼主判拘15天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11日07:36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1日07:28 • 鏡報 李依璇
內湖一名男子遛狗未牽繩將路人嚇到跌倒,判拘役15日。示意圖

台北市內湖區一名林姓男子去年清晨遛狗時未牽緊繫繩,導致愛犬掙脫奔跑,並引發另一名飼主的狗隻跟著追逐。兩犬一路朝正在練氣功的陳姓男子衝去,還在旁吠叫,陳男受到驚嚇揮手驅趕時重心不穩跌倒,造成左肘、左肩、左膝挫擦傷,頸部拉傷,以及背部、左髖挫傷等多處傷勢。士林地院認定林男未盡飼主管理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

案發於去年5月29日清晨6點25分,地點位於台北市網球中心1樓戶外空地。判決指出,林男遛狗時未確實牽緊繫繩,愛犬突然掙脫並往2樓入口方向奔跑;另一名鄭姓飼主的狗也未受控制,跟著追上。兩犬奔向正在練氣功的陳男並吠叫,陳男在驚慌閃避時跌倒全身是傷,事後氣憤提告。

林男主張,狗沒有咬人,是陳男自己受驚跌倒,傷勢也沒有他所說的嚴重,加上現場他已盡力控制,認為不需負刑責。他並提出現場照片與通訊紀錄,試圖證明被害人傷勢不重。

然而法院認定,飼主是否負刑責,不在於狗是否咬傷,動物具有不可完全預測的獸性,飼主在公共場所理應牽繩、伴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保法及北市動保自治條例也明文要求飼主負起看管義務,以避免動物直接或間接危害他人。

法院認為,即便犬隻沒有攻擊行為,但奔跑、吠叫足以讓一般民眾受驚而閃避跌倒在情理之中;且陳男與兩犬之間毫無熟悉感,自難預測犬隻是否會傷人,因此無從要求被害人具備較高的冷靜與判斷能力。只要林男牽緊繫繩,即可避免整起事件。

至於林男質疑陳男傷勢不重,法院則認為,陳男初次就醫診斷已明載多處挫擦傷與拉傷,法院最終認定林男確實違反飼主注意義務,導致被害人受傷,且事後未與被害人和解、態度不佳,量處拘役15日,可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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