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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司機竟是偷拍狼 車站廁所、農場放針孔「小孩也受害」

鏡週刊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台鐵一名司機員竟在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如廁影像,法院判決出爐。(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在台鐵擔任司機員的楊姓男子涉嫌在台鐵雙溪車站廁所及桃園復興某農莊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偷拍如廁畫面,受害者還包含未滿12歲的小孩。楊男遭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8月徒刑,可上訴;雙溪車站員工廁所一案則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撤告。

據報,楊姓男子自2015年起擔任台鐵列車司機員,涉嫌在2024年7月於桃園市復興區的一處農場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如廁的私密影像,共有4人受害,其中還包含2名未成年的孩童。

楊男遭查獲後被桃園地檢署起訴,他在偵查、法院審理期間對於相關犯行坦承不諱。他的行為同時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雖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但桃園地院考量本案被害人中有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他也沒有與4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相關損害,相關情況與緩刑要件不符。

桃園地院一審依2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兒童之性影像最,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另依2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此外,他2024年1月也在台鐵雙溪車站的員工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竊錄到1人如廁的身體私密影像,由於楊男已和該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對方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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