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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 通過初審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立法院財委會十七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為符合憲法判決要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七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財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示,該法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一名男子在死前兩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三名婚生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三億餘元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五千多萬元遺產稅。

憲法法庭民國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法規違憲,包含擬制遺產負擔遺產稅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另外,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考量遺產繼承實務發生遺囑真偽不明、法院裁定遺囑執行人在爭訟確定前不得執行職務、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致遺產價值減損等情形,履生爭議。初審通過條文中,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既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則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都應對其發單課稅。

另外,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遺贈稅,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移送執行等情形,因此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天內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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